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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回顾“十一五”,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5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探索中总结提高,着力更新地方立法理念、转变地方立法内容、创新地方立法机制,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立法新路。
立法理念:更加突出公民权利的保护
如何控制公权,防止权力的非理性扩张和滥用,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多的自我发展空间,一直是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颇为重视的问题。
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在一些地方,作为政府权力体现之一的“红头文件”泛滥,甚至出现荒唐、可笑的“喝酒文件”、“馒头文件”。要保证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必须加大审查问责力度。2007年底,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法规依据。
规定立足浙江实际,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备案审查的标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程序、审查中与政府的沟通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始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这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城管与流动摊贩,似乎就是一对天生的“猫和鼠”。“城管打人”、“粗暴执法”时有发生,有人称之为“脸皮”与“肚皮”之间的博弈。一个流动摊贩背后或许就是一个家,最终可能关系着数万人的生计问题。因此,在城市文明建设与解决流动摊贩生计之间,需要找到一条通途,来缓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相关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
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开启了省级人大常委会此类立法的先河,在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法律地位和职权职责的同时,重点规定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等制度,突出强调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保证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性化“入法”,不仅对公权力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而且对弱势群体给予了特别保护,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了社会和谐。
立法内容:更加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过去5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社会立法的步伐,更加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
位于温州大都市规划的中心、总面积130余平方公里的三垟湿地和大罗山,是浙江面积最大的湿地。为保护这“颗”目前东南沿海城市最大的“绿心”,2006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成为浙江省区域立法的成功典范,也为没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立法探索了成功经验。条例在生态园保护的管理体制、立法定位、地方特色等方面都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在依法加强生态园保护管理工作的同时,大大促进了温州城市生态环境与和谐社会建设。
浙江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民营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如何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管理,一直是社会各方颇为关注的话题。
2010年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总结吸收了实践中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这是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条例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区分不同企业所有制、不同企业规模,分步、分层次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安排。
“企业民主管理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或者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最终将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如此阐述制定该条例的初衷。
5年来,浙江地方立法进一步转变立法工作思路,因势利导,踩准经济社会发展的节拍,在统筹安排立法项目时加大社会领域立法工作力度,还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气象、法律援助、信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爱国卫生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规,保持了社会安定有序,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机制:更加开放、更加完善
加大立法工作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浙江地方立法驶上了民主立法的快车道。
2008年6月17日,浙江在线和浙江人大门户网合作,共同直播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建设厅领导与网民就《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举办的在线访谈节目,网友们针对法规草案提出了许多疑问和意见。
“网上在线交流是加强与公众沟通、直接听取网民意见的一种好形式,这次在线访谈效果非常好,网民提出的意见也很有价值。希望网民今后能够更多地关注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到立法征求意见中来,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反映公民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公民自身权益,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在与网民交流时这样说。
另一个浙江开门立法的标志性事件是,2009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时,根据网络公开征求的社会公众意见,增加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有媒体将此举称为“浙江首次将网民建议直接写入地方性法规”。
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所有法规草案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选择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多部法规草案在《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征求各方意见;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工作制度,从以往公民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延伸到公民对应制定哪些法规提出意见,保障公民对立法项目表达意愿的权利。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浙江地方立法进一步增强公开化、透明度,让法规充分反映老百姓的心声,让每一个人的智慧都有可能在立法中闪光。
在着力推进民主立法的同时,浙江更加重视科学立法。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委托起草等多种方式吸纳专家参与立法工作。
2008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新一届地方立法专家库,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立法机关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也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为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4年进行年度立法计划专家论证,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立法是集团作战,团队活动。在立法日趋专业化、技术化和复杂化的背景下,实现“内脑”加“外脑”,进一步发挥专家“专”的优势,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对于促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大有裨益。
“转变”、“创新”、“民主”、“科学”、“公平正义”,一个个生动的字眼,是5年来浙江地方立法工作一次次“火花的迸发”,也彰显了浙江广大干部群众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殷切期盼与不懈努力。
立法理念:更加突出公民权利的保护
如何控制公权,防止权力的非理性扩张和滥用,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多的自我发展空间,一直是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颇为重视的问题。
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在一些地方,作为政府权力体现之一的“红头文件”泛滥,甚至出现荒唐、可笑的“喝酒文件”、“馒头文件”。要保证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必须加大审查问责力度。2007年底,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法规依据。
规定立足浙江实际,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备案审查的标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程序、审查中与政府的沟通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始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这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城管与流动摊贩,似乎就是一对天生的“猫和鼠”。“城管打人”、“粗暴执法”时有发生,有人称之为“脸皮”与“肚皮”之间的博弈。一个流动摊贩背后或许就是一个家,最终可能关系着数万人的生计问题。因此,在城市文明建设与解决流动摊贩生计之间,需要找到一条通途,来缓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相关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
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开启了省级人大常委会此类立法的先河,在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法律地位和职权职责的同时,重点规定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等制度,突出强调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保证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性化“入法”,不仅对公权力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而且对弱势群体给予了特别保护,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了社会和谐。
立法内容:更加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过去5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社会立法的步伐,更加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
位于温州大都市规划的中心、总面积130余平方公里的三垟湿地和大罗山,是浙江面积最大的湿地。为保护这“颗”目前东南沿海城市最大的“绿心”,2006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成为浙江省区域立法的成功典范,也为没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立法探索了成功经验。条例在生态园保护的管理体制、立法定位、地方特色等方面都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在依法加强生态园保护管理工作的同时,大大促进了温州城市生态环境与和谐社会建设。
浙江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民营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如何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管理,一直是社会各方颇为关注的话题。
2010年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总结吸收了实践中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这是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条例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区分不同企业所有制、不同企业规模,分步、分层次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安排。
“企业民主管理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或者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最终将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如此阐述制定该条例的初衷。
5年来,浙江地方立法进一步转变立法工作思路,因势利导,踩准经济社会发展的节拍,在统筹安排立法项目时加大社会领域立法工作力度,还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气象、法律援助、信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爱国卫生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规,保持了社会安定有序,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机制:更加开放、更加完善
加大立法工作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浙江地方立法驶上了民主立法的快车道。
2008年6月17日,浙江在线和浙江人大门户网合作,共同直播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建设厅领导与网民就《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举办的在线访谈节目,网友们针对法规草案提出了许多疑问和意见。
“网上在线交流是加强与公众沟通、直接听取网民意见的一种好形式,这次在线访谈效果非常好,网民提出的意见也很有价值。希望网民今后能够更多地关注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到立法征求意见中来,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反映公民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公民自身权益,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在与网民交流时这样说。
另一个浙江开门立法的标志性事件是,2009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时,根据网络公开征求的社会公众意见,增加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有媒体将此举称为“浙江首次将网民建议直接写入地方性法规”。
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所有法规草案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选择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多部法规草案在《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征求各方意见;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工作制度,从以往公民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延伸到公民对应制定哪些法规提出意见,保障公民对立法项目表达意愿的权利。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浙江地方立法进一步增强公开化、透明度,让法规充分反映老百姓的心声,让每一个人的智慧都有可能在立法中闪光。
在着力推进民主立法的同时,浙江更加重视科学立法。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委托起草等多种方式吸纳专家参与立法工作。
2008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新一届地方立法专家库,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立法机关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也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为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4年进行年度立法计划专家论证,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立法是集团作战,团队活动。在立法日趋专业化、技术化和复杂化的背景下,实现“内脑”加“外脑”,进一步发挥专家“专”的优势,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对于促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大有裨益。
“转变”、“创新”、“民主”、“科学”、“公平正义”,一个个生动的字眼,是5年来浙江地方立法工作一次次“火花的迸发”,也彰显了浙江广大干部群众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殷切期盼与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