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视野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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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由于观念、体制、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以司法体革为契机,注重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实践创新,探索技术手段支撑,推进内部监督的体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整合内部资源力量,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对象,以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为目的,具有自身纠偏补漏救济功能的特定监督。简言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1]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同时,自觉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规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1.机构建立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纪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检察机关正式建立专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能的机构。1998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方式协助检察机关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2002年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陆续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各级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监察室等专门监督机构建设随之步入正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
  2.运行机制
  (1)制度体系。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主要有三种形态:
  一是党纪。即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现行的领导体制决定了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必须坚定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法律。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还是对机关自身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是重要的保证条件。
  三是规章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述性的说明和规定;为实施法律、法令和条例并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订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等。
  (2)监督形态。按对象的职能划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三种形态:
  一是检察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执法办案规则,依法规定了不同职能部门、权力行使主体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中沟通和制约关系;为防止、限制执法办案主体滥用权力侵犯其他检察权力的行为,给予执法办案检察人员有抵制另一执法主体侵权行为的权力。特别是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监督程序,如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上提一级审查决定逮捕的监督制度;自侦案件不起诉、撤案等向上级检察院报备审查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制度等。
  二是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制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是作为检察机关最高领导、决策权力机构的院党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实行集体讨论和票决制,加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同级地方党委以向检察机关派驻(出)纪检组方式开展党内监督;上级检察院以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形式,强化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内部的党内监督。
  三是检察管理暨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制约。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检察机关权力运行与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者。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以“一岗双责”形式对责任进行分解,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问题及成因
  1.监督内容庞杂,选择性监督突出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涵盖党务、检察事务和检察业务、检察队伍与检察人员等,内容包罗万象,监督对象往往具有选择性。从领导组织结构上,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分管领导对其分工的业务部门负责,行政领导责任制工作格局下形成了特殊利益共同体。从检察职能上,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分属不同执法办案部门间,兼具交叉性、重合性、多维度、多元化特点,涉及所有检察机关办案职能范畴,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各责任主体之间或因利益冲突而选择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阻隔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整体合力的发挥,造成执法监督区别对待或监督“碎片”化。
  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核心权力被弱化。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职级高配的组织管理模式,即在同级检察院各内设部门中,反贪局、反渎局局长行政等级均高于其他内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进入院领导班子。现行检察业务考核项目中,查办案件权重分占绝对值,相比之下,侦查监督、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部门相对弱化。但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案件执法监督更为困难,这既是自身执法不规范问题积重难返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障碍。
  2.监督执行乏力,制度支撑不足
  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造成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陷入困境。主要问题是:侦查与审查工作讲配合多于讲监督老观念根深蒂固;重实体、轻程序的老毛病积重难返;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特别是“检察一体化”模式下对线索初查立案或不立案、强制性措施适用的监督缺位问题难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案结案节奏快、压力大,客观上造成侦查监督、审查监督等难以面面俱到。
  另一方面,执行监督缺乏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支撑保障。关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大部分是检察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形成的,法律位阶低。[2]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执行依据受限于效力层级,对被监督客体或对象难以发挥规制作用。
  3.行政色彩浓重,权力运行监督难以到位
  (1)检察机关行政管理对内部监督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党、政、检关系交错重叠。检察院“一把手”组织关系上提一级,同级监督责任无法落实。下级检察院按规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本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一把手”廉政档案无法建立,执行监督权受限。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的监督由下一级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确立的相关制度提起,上一级检察院对相关事项不具有主动监督权。
  (2)检察权内部配置对部门间横向监督的制约。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权力部门呈线型横向同级监督工作模式。在大侦查工作格局下,同级审查监督权力运行能力弱化。对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缺位;对人事财经技术装备等后勤保障权力运行监督不规范。同级监督模式下的“审录分离”、“审押分离”、“扣管分离”的监督效果甚微。执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工作机制亟待完善。纪律检查、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
  (3)“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对纵向监督的制约。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办理呈流程式纵向性监督工作模式。
  其一,在诉讼程序、诉讼规则等流程上对检察权运行进行规制的工作制度不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不同业务部门分属各自不同的领导并接受组织管理,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职能发挥无法按规定要求实现。
  其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讲配合、讲协调多于讲制约、讲监督;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责任主体对按管辖报上级院审查的案件,或移送交下级院办理的案件,工作上只求案件流转过程中的形式规范,轻视甚至放弃对侦查机关(部门)执法活动以及证据的审查把关,把法律监督责任推给“最后一道关口”,对上行或下行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监督缺位较为严重,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浙江省“两张”案件就是例证。①
  其三,执法办案主体的责任,特别是行使侦查权的主办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责任界线不明确。浙江省检察院自2004年底起在反贪部门实行“主侦检察官”办案工作制度。②
  其四,检察委员会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有限。《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要求不明确、不具体,《检察委员会工作与议事规则》执行不够规范,走形式多于重审议。
  其五,案件评查、错案追究制度,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评查范围、评查方法、评查重点、人员组成等尚无相关规范或制度;执法过错的信息来源、执法过错的线索受理或调查、责任追究的程序启动等,在现有工作机制下无法实现。
  4.纪检监察权限不清,专门督察力量不强
  (1)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监督权力资源要素配置不合理。派驻检察院的纪检组长受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领导,在驻在检察机关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违反检察官管理的法律规定。③“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已然演变成合二为一的工作机制,④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检察官序列人员的监察工作被严重占位或几近空白。
  (2)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现状堪忧:
  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关系未理顺,履职能力不强。纪检组做为内部监督一级机构单立,统领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不单设,专职人员缺编或配备人员兼职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是职权不独立、职责不明确,职能被弱化。监察室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由于检察院监察机构规格偏低,地方派驻纪检组长的行政等级较高,在被领导和被管理工作关系中,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成为同级地方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组的辅助工作部门。
  三是监察部门权力能力不足。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对本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的参与权得不到保障,致使履行监督权力受限。参加或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行使监察权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派驻纪检组组长兼管监察部门情况下,纪检组组长不具有检察官资格,不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而监察部门其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因非部门正职领导而不能列席检委会,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发挥严重受阻。⑤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组长非从事法律或检察业务,领导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难度增大。
  (3)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不足。以浙江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机构现状为例,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向省院派出纪检组、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由省院任命主任并配备工作人员;2013年经高检院批准省院设立检务督察处。全省共11个市级院,由同级地方纪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同时派驻);监察室已建;除杭州、宁波设检务督察室外,余均为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置。94个基层检察院,现已有93个院由同级地方纪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同时派驻),按规定设立监察室并配备主任(副主任)的有77个院。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
  1.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
  201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增加了“监督制度”章节,强调强化各执法环节、内部管理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禁令规定,对于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检察官法》、《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条例》亦亟待修改。及时制订内部监督、检务督察制度规则,是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内部监督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要注意逻辑性、连贯性、实效性和周延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体系构建具有与党在一定时期内作风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检察工作规划的对应性、法定性、时限性特征。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或任务目标,结合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政法机关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变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体系框架内的新制度研制或实施,应当考虑对既往制度规定的归整,不再具有制度价值意义的应当及时清理,仍有必要执行且与相关新规配套使用的需加以说明。
  2.明确监督责任主体的职能定位
  (1)明确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政治保障和重要前提。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派驻检察机关纪检组协助党组切实保证责任分解、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的质量与效果。
  (2)明确纪检组对本级检察机关党的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和下一级检察院党组及成员实施检查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检察人员,并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实施监督。要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完善检察机关监察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关系,明确监察人员选任资格条件,赋予其参与并对检委会工作或议事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确保监督不越位、不缺位。
  (3)加强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尽快实施《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检察机关监察组织机构特点与案件查办规范,省级院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指导、指挥查办本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市级院监察部门指导、参与所辖基层检察院案件查办工作;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线索受理、调查、初核、上报工作。
  (4)明确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的定位。根据检务督察工作特点与履职要求,建立高检院专门部门隶属或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派驻检务督察,按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的类别建制。基层检察院可配备2名检务督察,1名由上级院从省(市)院选派,1名可从基层院(本院、同级院)选任。上级院选派的检务督察可以巡查的方式对检察事务(党内事务、行政管理事务)事项进行督察,协助纪检组开展相关工作;基层院选任的检务督察可以驻在的方式负责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督察事项,协同监察室开展执法监察、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受理调查等工作,以增强检务督察权威性。
  3.建立健全纪律教育制度与执行机制
  (1)健全检察廉政制度规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人员“十要十不准”、⑥《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作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为检察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检察廉政制度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⑦
  (2)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纪律条规教育制度,完善制度执行机制,严明党的纪律、严明检察纪律,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违法违纪。只有制度规范,才有行为规范,监督才有度,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管得住人,看得住权,发得出“威”的“铁老虎”。
  (3)完善监督制度执行体系。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监督要形成制度,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检务督察等形式,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督”、效能监察、“预防性监督”,[3]通过监督检查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修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保障检察机关内部依法行使执法权,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廉政建设。通过对办案纪律、检察纪律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检风检纪,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效率。
  (4)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检务督察人员,负有检查、监督与纠违,以及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重任,确保自身正自身廉,需要熟悉检察工作,具有较高的检察业务综合能力。要建立符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需要的“人才库”,努力提高纪检监察、检务督察“职业监督人”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自我纪律教育,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正常、有效、良性运作。
  4.建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责任体系的构建。通过建立以检察长和院党组领导为核心,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为主力,充分协调利用检察业务骨干资源优势,整合“强力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责任,找准监督重点,集合各种监督措施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具体执法行为、办案活动之中,这种关系的构成,对开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4]
  (2)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现行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等案件办理,实行的“三级审批制”,具明显行政化、层组多特点,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⑧实践中,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具有办案权和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承担办理案件和审批案件的法律责任,形成“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办案组织模式。以办案为中心的检察官办案组织制度,在检察长下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扁平化的结构模式和专业化的办案分工。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一级责任人,辅之以检察官独立办案工作机制,统领法律监督工作。
  (3)合理建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机制。一是根据诉讼活动规则,制定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办案质量“责任倒查究责”制度。二是借助检察科技手段,完善网上办案流程,根据法律授权进行权限设计,建立执法风险预警工作体系。三是通过开展案件评查,从中发现执法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进一步健全执法规范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四是通过检察官办案负责制的落实,建立案件责任终身制。
  5.完善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工作机制
  (1)全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加强对案件实体质量监管、风险评估、案件评查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移送。[5]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把住刑事案件、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的入、出关口,对案件流程进行实时监控,杜绝以往因受考核指标压力影响,通过人为操控在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或发送纠违通知、提出检察建议、追捕、追诉、抗诉等环节上的弄虚造假,加强法律监督质量。
  (2)明确侦查权监督机制。一是防止以权谋私、擅自或滥用职权行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部门涉案信息登记,案件线索统一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初查监督空白”措施,[6]建立健全涉案信息排查,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制度。三是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督,⑨保证案件信息输入及纪检监督部门监督信息来源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消除执法办案监督管理系统外的违规操作;四是建立完善办案流程制度。进一步细化办案标准、严密办案程序,整合已有侦查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五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7]建立健全自侦案件强制措施适用、涉案款物扣押(冻结)、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及案件客观性证据程序性审查等制度。
  (3)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公共权力信任的重建应以推动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为基础,提升公权力的诚信度。⑩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创建“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制度,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务公开”、“阳光权力行动”、“公开审查”、“检调对接”、“法律文书说理”、“案件评查”等一系列阳光检务工作项目。根据规定,除法律规定保密外,执法办案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侦查办案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4)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制度,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审查与任期经济审计、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进检务公开暨部门预(决)算与“三公经费”的公开。⑪完善公开的保障机制,把检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督察机制,完善民意收集转化机制,通过外部的他制他律强化对自身的监督与反腐败。
  6.完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1)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考评机制。现行考核机制运行大多重视单位或部门政绩,忽视执法个体行为效果,弊端频显。《2014年-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优化司法权配置。建立检察官考评工作机制,启动并通过考核、评价机制,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行为与社会价值给予客观评价,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是催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职业检察官制度的“助推器。”
  (2)科学设置检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现行各级检察机关对业务的绩效考评较偏重于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考量,以浙江省2012年对基层检察院分类考评为例,各项检察业务考核项目权重分值分配中反贪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侦查局2个部门所占分值是8个主要业务部门总分的三分之一强,2014年考核办法将上述两局的分值设为双倍权重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法律监督执行情况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以侦查监督、审查监督、审判监督为主线,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考核机制。
  (3)积极探索对院党组和专门监督部门的考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及省级院实施细则,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考评。有效落实党内监督,派驻纪检组向同级派出纪委和由上级纪委派驻上级检察院的纪检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述职述廉,并接受考评。监察室向本院行政最高长官检察长报告工作,向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述职述廉,并接受考评。检务督察按省、市二级管理方式建制,并落实监督考评。
  (4)切实发挥监督考核纠偏究错机制的功能。一要建立问题导向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破解制约执法办案的机制性障碍。加大执法规范专项检查、检务督察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措施力度,检务督察结果作为考核和评先记功的重要依据。二要建立对各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违反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相关规定追责的工作机制。对干警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导致执法办案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对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支持查处的;对拒不纠正违法违纪问题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追究责任。三要建立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察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人员对本级机关在贯彻执行高检院和上级院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现象、问题向上级院进行报告,上级院应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纠偏纠错或有效规范、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检令畅通。
  注释:
  ①参见2014年3月11日《南湖晚报》第2版“聚集全国两会”专栏。
  ②任慧康:《浙江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侦检察官可独立办案》,载《今日晨报》2004年11月18日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监察部门,依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④《浙江检察工作规范》规定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履行两种职能体制。
  ⑤高检院于2011年、2013年分别两次对《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关于监察室主任是否参加或列席检察委员会是争议焦点,仍在商榷中。
  ⑥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制订的《检察人员纪律》。
  ⑦参见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编辑:《检察纪律条规汇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⑧即专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制度。
  ⑨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中被证据排除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撤回起诉或者捕后撤诉等十案类件,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点案件,执法办案部门应在办结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另,侦查部门每办结一起案件,办案人员要填写《廉洁自律卡》,向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发放《执法监督卡》。侦查部门负责人对收回的“两卡”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归档,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⑩2013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又称《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城市居民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官民、警民等群体间不信任加深,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低于60分的“及格线”。此乃蓝皮书的建议。
  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部门决算(含“三公”经费决算表)、2013年部门预算均已在互联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开。
  参考文献:
  [1]阎德民.《中国特色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1页。
  [2]吴敏,强克顺.《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39页。
  [3]钟海燕.《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内部监督》.《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第210页。
  [4]徐雯.《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有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2009年环太湖检察论坛论文集》第8页。
  [5]张祥塍,赵春凤.《浅析案管应强化对案件实体质量之监管》.《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期3页。
  [6]吴敏,强克顺.《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39页。
  [7]王洪宇.《论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中国刑法杂志》第108页。
  作者简介:
  徐雯(1961~),女,江苏杨州人,检察法律本科学历,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检务督察室主任。主要科研方向:检察实务。主持完成多项省市课题,发表论文多篇。
  陈健,中共嘉兴市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兼任政治处主任。
  邵志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本文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之一;课题项目号:SY2013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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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都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其中不少内容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没有公示制度、标的物范围不明晰、价格与回赎期规定不具体等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待今后立法予以参考。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制度;完善  一、所有权保留的内涵及其制度作用  所有权保留,一般认为是指在转移财产
目的:探讨几种带蒂皮瓣修复手背皮肤缺损的临床效果及优缺点。方法:分别采用腹部带蒂皮瓣、尺动脉腕上皮支皮瓣、桡动脉腕上皮支皮瓣3种方法,对40例手背部外伤进行修复。结果:40
目的:探讨应用复锐明(枸橼酸铁铵泡腾颗粒)作为阴性对比剂在MRCP检查时,排除胃肠道液体干扰,抑制胃肠道潴留水的价值。方法:从508例未服复锐明水成像受检者中选择液体干扰明显。影
用数值计算的方法模拟了周期性边界条件下形状记忆合金温度场的分布情况,主要研究了射流速度、喷距以及射流周期对形状记忆合金的温度随时间的瞬态变化规律.结果表明:形状记
压电变压器利用压电陶瓷材料自身的压电和逆压电效应来实现升降压,同传统的电磁变压器相比较,具有体积小、无电磁污染、升压比随工作频率和阻抗变化的特点.本文详细评述了用
目的:探讨肝硬化患者血清心肌肌钙蛋白Ⅰ(cTnⅠ)水平的变化与肝功能损害及与门脉高压的相关性。方法:30例肝硬化患者血清肌钙蛋白Ⅰ水平,用彩超仪测定门脉主干内径。结果:肝硬化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