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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男友李某热恋期间,曾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彼此被登记为共有人。在我们继续共同支付7个月房贷后,因李某移情别恋,我一气之下与其分手,前往另一城市打工,但双方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过任何处理。此后两年,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并支付房贷。近日,我提出对房屋加以分割,但遭李某拒绝,理由是只有承担了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我在分手后未继续履行还贷义务,即意味着我已放弃原有权利,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