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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金融法呈现单一公法调整结构。伴随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失灵",金融法调整出现新趋势,即金融商品交易不仅受到强制性、惩戒性调整,金融法还应内含激励因素。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信义义务等私法制度被适用于金融领域,逐渐形成特定性的金融私法制度。但为满足金融消费时代需要,金融法律调整需要经历从分散到统合的私法构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