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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身份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与直接性,但由于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的接触不具有时空的连贯性,需要对各证据碎片进行合理的整合和推理,才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隐匿身份侦查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其所获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判断就更为困难。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应当立足于证据裁判主义,分情况对隐匿身份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具体审视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