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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法定方式赋予了公民充分利用档案机构所藏档案(一般以满三十年为标准)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档案利用状况与法律规定的预设状态尚有若干差距。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与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实现存在连动关系,是社会大系统与局部小系统的关系。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充分有效实现还有待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