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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后水泥产能的淘汰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等发出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详细列出了各省到2010年底以前应予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的数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各项工作,还要向国家发改委签订保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的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