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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和操作定义,在此基础上提出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构想并做了初步尝试。按照初步形成的指数表,刑法典中每个罪的法定刑都能按照标识其综合轻重程度的指数值,在整个刑罚轻重排序中找到自己确切的相对位置。这将使4个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证分析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刑罚轻重刑罚综合指数实证分析
作者白建军,1955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确地说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重,也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做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轻重总体水平具有精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刑罚轻重的认识尚未从理性思辨的层面转入实证分析的操作化层面。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刑罚轻重理论定义的操作化处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理解更加直观确切。
一、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按照通常理解,刑法中应当存在一个罪刑关系模型:这个模型的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罪,另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刑。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关,是罪刑相适应的起码要求。如果某个罪按其严重程度排序的相对位置较低,而其刑罚轻重程度的相对位置较高,或者相反,就不能说罪刑相适应5”①。然而,这只是罪刑相适应的理想模型。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不存在各罪严重程度的定量排序在美国的《量刑指南》中,每一种犯罪都有一个基本犯罪等级,如果具备一个或多个具体犯罪情节的,则相应地提高或者降低犯罪等级。例如,杀人罪中分为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共谋或教唆谋杀罪五种。如有其他情节,还可以增加或降低其严重程度的点数。参见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ZK),而且也不存在各罪法定刑轻重程度的定量排序。人们只能面对给定的两个罪,大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找到随机选取的某个罪在整个严重程度序列中或者刑罚轻重程度序列中的确切位置。于是,对刑法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程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刑罚轻重的总体排列,可能与两种观念有关。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刑法中各罪法定刑的轻重进行比较考察没有意义。因为在中国刑法中,每罪法定刑轻重的读数从来没有说明过求解的方式和程序,因此无从解释每一读数的由来和读数之间的差异(参见郑伟著《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按照这种理解,即使对现行刑罚体系的轻重程度进行测量,测出的结果什么都不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缺乏系统化的论证,但至少不同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还是可以比较的。比如,可以从死刑的有无,无期徒刑的有无等等具体指标,判断出刑罚的轻重。事实上,许多人都是根据这些具体标准对刑罚的轻重做出判断的(参见张贵玲《刑罚轻重的理性思考与合理方向》,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关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没有论证本身就是有意义的信息。正是因为缺乏论证,刑罚资源实然的配置和应然的配置之间的距离才蕴涵着丰富的思考空间。第二种意见实际上拥有众多的支持者。但笔者认为,按照这种意见衡量各罪法定刑轻重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综合性。比如,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有死刑的比没死刑的重,有拘役的比没拘役的轻,但如果两个罪都有死刑或都有拘役的话,谁轻谁重就要看其他指标的有无。。
然而在这之前,最重要的是对测量对象的本质有一个理论上的准确把握。因为,对“刑罚轻重”这个术语所指的实际内容,完全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可能的理解是,认为刑罚的轻重是犯罪的轻重在法律中的直接反映,有多重的罪才有多重的罚。按照这种理解,对刑罚轻重的测量,就等于对犯罪轻重的测量。其实,这种理解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犯罪并非某种纯客观的对象,而是主体化的客体。什么行为被称为犯罪,什么行为被定义为严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与犯罪之间的冲突关系,取决于立法者怎样看待各种危害行为。因此,与其说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的轻重,倒不如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冲突关系激烈程度的表现。既然刑罚的轻重除了反映犯罪的轻重,还包含了来自社会控制方面的某种主观因素,那么,当我们把握刑罚轻重的内涵时,这些主观因素当然也应进入我们的视野。
具体来说,刑罚的轻重至少要受制于以下三方面的影响:第一,在立法者看来,某些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对社会而言的重要程度。一般说来,在立法者看来越重要的利益,如果受到某种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重的刑罚,反之亦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越明显,冲突的激烈程度越大,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越重,反之则越轻。第二,刑罚作为统治资源的有限性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不论立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对此持清醒的认识,投入多少刑罚资源与预防减少多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以刑罚效益的形式影响着刑罚的轻重。这种影响主要源于立法者对未然犯罪预防控制效果的前瞻,通过对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功利权衡起作用梁根林:《刑罚结构论》,第61页。)。因此一般说来,当立法者认为某种刑罚资源的配置不足以有效预防未然的犯罪时,就可能以更重的刑罚投入取而代之;反之,则可能设置较轻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控制效果的主观反映,或者说是社会与犯罪之间反应与被反应互动关系的主观反映。控制效果越差,刑罚投入越不足以获得预防犯罪的结果,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可能越重,反之则越轻。第三,立法者自身对痛苦及其程度的感悟和内省,也可能对刑罚轻重构成影响。对已然犯罪“恶有恶报”的报应思想和着眼于未然犯罪及人身危险性的功利思想,实际上都深深根植于立法者的观念中,只是因时因地因人而程度各异而已。很久以前,立法者认为只有剖腹、活埋、活剥、肢解、凌迟、火刑、轮刑等刑罚才够得上“恶报”,才足以给犯罪人带来痛苦,于是才规定了这些残酷的刑罚。随着文明的推进,人们认为电椅、注射等死刑执行方法已完全属于“恶报”了,因而便摈弃了那些野蛮的刑罚〔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越追求人道精神的体现,说到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表现在刑罚的轻重上就越轻缓。因此,刑罚的轻重,又是社会人道精神、文明程度的反映。
综上,所谓刑罚的轻重,即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性程度,本质上是犯罪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者头脑中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的隐显,激化程度的强弱,或者犯罪控制效果如何,或者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都会表现为刑罚轻重的变动。因此,刑罚轻重程度并非犯罪本身严重程度的原样复制。既然如此,罚之轻重与罪之轻重的完全相对应则只会是一种应然的状态,而不完全对应才可能是实然的状态。这时,人们当然希望通过调整刑罚的轻重,以适应犯罪的轻重。但是,这种调整活动的基础往往只是公正价值或者功利权衡这些良好的追求,而缺乏基于精确计算的,对实然与应然之间真实差距的科学测量。结果,刑罚轻重的调整难免陷入盲目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用确切的量化方法客观描述出刑罚与犯罪在强度方面的实际关系,是刑罚轻重的深刻本质自身的内在要求。
二、刑罚轻重的操作化
明确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还需要对其外延进行某种限定。当我们说,刑罚的轻重是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程度时,第一,这种严厉程度只是以刑罚为尺度的严厉程度,而不包括广义上某个行为是否被犯罪化所显示出来的社会评价的严厉与否〖ZK(从广义上说,社会评价是否严厉,首先体现在对某个行为是否将其规定为犯罪,规定为犯罪,意味着这种行为引起了刑法这种最严厉的社会反应;反之,没被规定为犯罪,意味着这种行为仅仅引起较轻缓的社会反应。比如,人们常常根据不同刑事立法中某些行为是否被规定为犯罪的前后变化,对刑法的严厉性做出评判。参见黄祥青《略论新旧刑法中刑罚轻重的比较》,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二,由刑罚体现出来的社会评价或反应,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或执行刑。显然,立法上社会评价的严厉性程度和司法现实中刑罚适用的宽严程度,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应放在不同的关联中进行考察。第三,以法定刑体现的社会评价或反应的严厉程度,反映的是立法者的轻重观,而非全社会每个人各自的轻重观。有人就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给犯人带来的痛苦更大。因此,当我们说此刑重于彼刑时,其差异所反映的是立法者的尺度。
以上分析,都是从定性的角度把握刑罚轻重的含义。那么,既然是刑罚的轻重,也不能回避定量的一面。作为一个程度性概念,刑罚轻重的确切描述起码要符合这样几个要求:第一,综合性。有的法定刑有死刑,有的没有;有的法定刑的幅度较大,有的则较小。每个法定刑的轻重,都是综合了多个轻重不同的刑种和刑度以后的复合结果,因此不能仅靠单一的指标指示刑罚的轻重。第二,整体性。作为综合评价的结果,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每个法定刑相对其他任何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性定位都应当是固定的。这样,各个法定刑比其他法定刑的轻重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重多少或者轻多少,才能一目了然。第三,相对性。任何法定刑的轻重,都是相对其他法定刑而言的。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只有定序的意义,而不存在定距的意义。我们可以说,大学文化程度高于中学,中学的文化程度高于小学,但不能说小学加中学等于大学。不难看出,符合这些要求的测量结果,恰恰是指数的概念。如果我们对所有法定刑之间的相对严厉程度进行综合性测量,其结果便是一个刑罚综合指数。利用这个指数,我们便可以使上述刑罚轻重的理论定义编制为一个直观的量化序列,标出每个法定刑的轻重。
编制这个综合指数,我们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选择哪些指标参加刑罚轻重的说明。中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的有无,不仅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的性质有关。例如,对许多非贪利性犯罪,刑法就没有规定罚金刑。我们不能说有罚金刑的犯罪重于没规定罚金刑的犯罪。再如,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附加刑,许多犯罪由其性质所决定,就不宜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我们也不能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就比较轻。因此,附加刑不宜充当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的具体指标,只有《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5种主刑在每个法定刑中都无一遗漏地出现,用其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才能使测量结果之间具有可比性。这5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要法律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轻重评价没有给出这些刑罚以外的其他指标,只要人们对这5种刑罚谁轻谁重的理解一致,不存在死刑重还是无期徒刑重或类似争论,那么,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在轻重序列中的相对位置就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只是我们如何以数字形式将其显现出来。
然而,这5个指标各自对“刑罚严厉性程度”这个抽象概念的贡献是不同的,因而其权重也各不相同。我们必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量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合理的排序原则,否则,一个具体的法定刑,就无法被定位在合理的位置上。笔者认为以下排序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一,5个指标由轻到重的顺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原则意味着,有死刑的法定刑,重于无死刑的法定刑,或者,有管制的法定刑,轻于无管制的法定刑。法定刑上限为死刑的,比上限为无期徒刑的要重,或者,法定刑下限为管制的,比下限为拘役的要轻。第二,在有期徒刑内部,下限相同的,上限越高越重;上限相同的,下限越高越重。第三,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下限均相等,而子刑度在刑法学上,将法定刑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幅度称为刑度,而有的刑度由两段甚至三段更小的刑度组成。这时,便可将组成完整刑度的各段刑度称为子刑度。数量不相等者,则刑度越少,划分越粗的越重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逃汇罪,两者的幅度都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前者有三个刑度,而后者只有两个刑度。相比而言,后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前者,因而较重。。第四,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下限均相等,而且子刑度数量也相等者,较高刑度的下限越高越重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抗税罪,其量刑幅度都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都是两个。不同的是,虐待罪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抗税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抗税罪的行为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虐待罪的行为人。。
按理说,有了这些原则,我们便可以将其逐个地套到每个法定刑上,便可以得到全部法定刑轻重顺序的大排行。但这样做要重复415次中国现行《刑法》共有415个罪名。,每次都要依次参照以上4个原则进行赋值,既费时又有较高的误差几率。于是我们试图用某种算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发现除了有期徒刑以外,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这4个指标的取值都很确定,要么是有,要么是无。而有期徒刑则不然,刑法中的有期徒刑可以分为23种情况。按照以上第二个到第四个排序原则,我们可以将最轻的情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值为1,将最重的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赋值为23。然后考虑其他4个指标。首先,拘役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最轻的有期徒刑为1的话,那么,拘役则可以赋值为1-025=075。其次,管制的严厉程度轻于拘役,因此,管制应赋值为075-025=05。第三,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严厉,大体上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最严厉的有期徒刑,因此,无期徒刑应赋值为23×2=46。第四,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大体上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无期徒刑,因此,死刑应赋值为46×2=92。其实按照“相对性”的要求,无期徒刑之于有期徒刑,死刑之于无期徒刑,不论是两倍的关系,还是一倍半的关系,还是三倍的关系,都没有本质差别。至此,我们便可以得到一个刑罚综合指数的模型:
K刑罚综合指数=有期徒刑类型+无期徒刑×46+死刑×92-拘役×025-管制×05
应当说明,这个公式中的所有数量关系的合理性都是可讨论的。比如,一个管制是不是等于半个最轻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23种组合形式之间的轻重差距,是不是1?然而,我们的目的是将每个法定刑按其严厉程度定位在一个相对位置上,因此只要每个法定刑的轻重都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综合,各个法定刑的定序关系不错,就可以使具体的法定刑之间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刑法》中415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按其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这4个指标的有无(1或0)以及有期徒刑的类型(1—23)的不同取值输入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并要求该分析软件按照上述模型对各个法定刑的严厉程度进行综合。结果,得出一个由63组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构成的刑罚综合指数序列,如下表所示。这样,读者既可以根据以上4个排序原则重复本研究的所有过程,又可以直接审视各种犯罪法定刑严厉程度的相对位置是否合理,还可以将表中列举的63个犯罪以外的任何法定犯罪按其法定刑的具体情况找到与之对应的刑罚综合指数,以便与组内或组外的其他犯罪进行比较。
中国《刑法》刑罚综合指数简表






三、刑罚综合指数的功能及理论意义
粗看上去,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意义,还可能引出毫无意义甚至荒唐的比较。例如,在指数表中我们看到,聚众淫乱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25,紧挨着这个罪的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75,二者相差仅为05。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比较有何意义?其实从技术上讲,这种比较也不是绝对没有意义。然而,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使起码4个课题的研究可能实现从思辨研究走向实证分析。
1.使相近犯罪或者某个犯罪群内部各种具体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性评价拥有依据,也使其调整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贩毒和洗钱、伪造票据和使用伪造的票据、盗窃和销赃等等,构成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之间相互关联的犯罪群。虽然刑罚不可能是调节每个犯罪群内部生态环境的惟一因素,但起码也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功利的预防角度出发,应使一定犯罪群内部各种犯罪的刑罚轻重设置相互协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使各种需要协调的法定刑纳入刑罚综合指数体系,使其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这样的指数体系,协调性只能停留在应然的讨论上。
2.为各类罪之间刑罚的轻重比较提供尺度。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前者的刑罚显然应当重于后者。但面对有些划分,到底哪类犯罪的刑罚应该较重,或者哪类犯罪的刑罚实际上较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比如,侵害公法益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私法益的较重?侵害简单客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复杂客体的较重?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一般主体的较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犯财产犯罪的较重?笔者下一篇论文中将公开这个思路下的研究结果。该研究通过对各类犯罪刑罚综合指数的比较发现,在《刑法》分则的10章中,按照刑罚综合指数的排序,侵犯财产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4位,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10位。这些比较,既存在于理论上的应然层面,也存在于现行立法中实然的层面。显然,在应然的层面,比较的参照系是各种学说、原理。而在实然的层面,如果没有像刑罚综合指数这样的尺度标识出各类犯罪法定刑的总水平,就很难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测量出现行刑法中各类犯罪法定刑的实然轻重关系,其设置是否合理才得以显现出来。这时,应然层面上的理论探讨,才更有价值。而且,如果联系到前文提到的协调性问题,刑罚综合指数还为刑罚攀比问题周光权:《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的解决提供了某种可操作性的手段。
3.使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成为可能。贝卡里亚在论证罪刑相适应时就强调过,应当运用力学原理研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数量关系〔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第78页。。还有学者曾经用坐标图的形式描述过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调控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第262页。。但是,这些论说都是对罪刑关系的应然设计。我们并不怀疑罪刑之间应当轻重相适应,而且我们也不怀疑立法者一定会尽量追求罪刑相适应,可是我们仍然相信,刑法中罪与刑之间实际上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完全相适应。因此,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进行测量便成为缩小差距的前提。而测量就需要具备两列数据:一是所有罪的轻重程度排序,二是所有刑的轻重程度排序。现在,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使后者变为现实,将来一旦有了前者关于犯罪本身是否可能以及如何量化的问题,实际上有两个相关的思考进路:一是从立法上看,对于各个法定的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问题,美国的《量刑指南》已经尝试了这个意义上的量化。二是从司法上看,每个具体案例中具体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问题。这两个意义上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都不仅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由此至少引出两个需要研究的课题:一个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另一个就是司法实际中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这两个相适应程度的考察最终会得到两个相关系数。于是,这两个系数之间的差意味着什么,将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两者距离越小说明什么?越大说明什么?距离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我们便可能真正测量出罪与刑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了。其实,罪刑相适应不仅是个理念,而且也应当是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可操作性越强,才越可能以较低刑罚成本投入获取犯罪控制的最佳效益〖ZK(陈正云:《试论刑法成本与刑法效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4.在各个具体法定刑的指数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综合出反映刑罚量梁根林:《刑罚结构论》,第30页。总体水平的总体刑罚综合指数。以往,我们比较不同时空的两部刑法的刑罚轻重时,通常是对它们各自有多少死刑,多少无期徒刑,甚至有无肉刑等等指标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有条件地说,有20个罪名挂了死刑的刑法,比仅有10个罪名挂了死刑的刑法要重。然而这种比较并不够全面,因为某种刑罚的有无只是说明刑罚总体上轻重的个别指标。仅仅靠个别指标比较轻重,既缺乏综合性,又缺乏系统性。因此,如果有某个量值,能够从总体水平上反映出一部刑法的刑罚总量规模程度,那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把握更加直观确切。从现代统计技术上看,在已有各个指数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出总指数的工作,是完全可能实现的。如果有了这个总指数,还可能为犯罪与刑法的研究打开两个派生的新视野:第一,使不同时空刑事立法上刑法总量水平的比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对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刑罚总指数进行动态比较,还可以对不同国家刑法的刑罚总指数进行横向比较。如果我们前文对刑罚轻重的理论定义有效的话,从这种比较结果中可能挖掘出来的意义,将不会十分简单。第二,刑罚总指数只是反映立法意义上刑罚轻重的量值。这就让我们想到,还可以在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上,根据宣告刑或执行刑,编制反映司法实际的刑罚总体指数。不难想象,无论在一定时点上,还是在一段时期中,司法总指数与立法总指数不太可能完全吻合。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司法总指数不断地围绕立法总指数上下波动。于是问题便来了:这种波动中司法总指数偏离立法总指数的幅度、方向以及速度这三个要素分别意味着什么:社会控制关系的激化程度?刑罚效益水平?社会文明程度?
〔本文责任编辑:王好立〕 (三)学科制度精英:符号霸权和学科历史话语的建构
学科历史的编纂,是学科认同和合法性建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科历史意识的主要载体。但编纂学科理智史,学者必须面对学科历史编纂学的认识论问题,无论是隐含的还是凸现的;对这些认识论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左右学者对学科历史材料的取舍及其解释。这些认识论问题包含一系列的二元对立:学科发展的动力,是伟人的创造还是时代精神的影响,即伟人说—时代精神说(greatmen/womenvs.zeitgeist);学科的进展,是其内部理智演化的自然逻辑还是外在的社会需求的激发,即内因说—外因说(internalismvs.externalism);如何合适地评价学者的理智贡献,是依据特定的历史情景还是今天的意识形态的主流倾向,即厚古说—厚今说(historicismvs.presentism);学科的演化,是一系列的研究成就和研究传统的连续累积还是不断的断裂过程,即连续性—断裂性(continuityvs.discontinuity);概而言之,学科的演化,是一系列失败的记录还是理智进步的庆典式的狂欢,即批评史—庆典史或辉格史(criticalhistoryvs.ceremonial/whiggishhistory)。这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作为学科历史建构的认识论框架,潜藏在历史话语的叙述之后。
美国主流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话语的建构,与杰出的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权威出版物《社会心理学手册》密切相关(Danziger,2000)。《社会心理学手册》初版于1954年,第二版于1968年,第三版于1985年,第四版于1998年,已经成为主流社会心理学发展的最为权威的晴雨表,它涵盖特定时期社会心理学在学科历史认同、理论建构、方法体系、研究主题和未来趋势方面的最新进展。而奥尔波特为《手册》初版所撰写的卷首论文“现代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背景”(Allport,1954),已经成为主流社会心理学的标准、正统而权威的历史解释文本。它作为卷首论文,又被重新收入第二版和第三版《手册》中。主流社会心理学的界定、合法化过程和书面学科史亦即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解释权,通过奥尔波特在三版《手册》中的长篇论文以及它的长时期的巨大影响,终于获得话语霸权。这是学科制度结构对学科理智进展的形塑和再生产过程。
所谓社会心理学,对奥尔波特而言,乃是致力于理解和解释个体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如何受他人实际的、想象的和隐含的存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奥尔波特追溯有关人性的社会本质的社会哲学思辨和社会经验论的历史流变,以之作为社会心理学的理智前史和渊源。然后,他建构了社会心理学的“诞生神话”(theoriginmyth),这就是1897年特里布利特(Triplett)有关社会促进或社会助长(socialfacilitation)的实验研究。从而他主张,只有实验程序被引入有关人类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研究中,才标志着现代社会心理学的正式诞生。其胞兄F.H.奥尔波特1924年出版的以实验研究为基础的社会心理学教科书,被认为是第一本现代社会心理学教科书(Allport,1924)。
通过奥尔波特对社会心理学的学科界定和学科历史的厚今论式的梳理、表述和论证,社会心理学认识论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获得正统和权威;作为研究策略的方法体系的异质性,被同质性的实验程序所取代;而学科理智进展的连续性和学科知识再生产得以合法化;学科的诞生神话得以确立。在学科制度结构中,通过对奥尔波特的正统历史话语的表述、传承和再生产,主流的实验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和历史话语得以制度化和合法化。但在社会心理学学科演进过程中,所谓异端的观念、受压制的思想、寂静的过渡,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溢出学科历史的视野而丧失话语权。充满激动人心的冲突、焦虑、断裂和错误的学科动态史,被简化和切割为平滑、柔和和累积的学科制度中的符号霸权史。政治史中的精英史和强权史,因此以变异的形式,潜入理智史中,印证了福柯有关知识背后权力运作的深刻洞悉。
三、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建构
直至1970年代,在社会心理学的世界学科图景中,依据学科知识生产、创新和社会影响的差异,存在着中心、次中心和边陲的权力分层。在这不平衡的权力等级结构中,美国社会心理学占据霸权地位,处于第一世界,向外输出其理论、方法技术以及所蕴涵的意识形态,而几乎不受他人影响;欧洲(包括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则处于第二世界或次中心地位,很少有发言权;而第三世界社会心理学则处于全然的失语地位(Moghaddam,1987)。面对社会心理学的美国化(Americanization)或美国社会心理学的殖民化(colonizationofAmericansocialpsychology)(vanStrien,1997),社会心理学领域努力解构霸权,建构自身的学科荣誉、尊严和信心的活动,始于1960年代末。就第三世界的社会心理学而言,其首选策略是本土化:即以民族—国家的本土社会问题为先导,在借鉴美国或欧洲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建构本土的概念框架、理论模型和研究策略,累积本土经验材料,以求在国际学术舞台上有平等而尊严的对话能力和资格;欧洲社会心理学则秉承良好的研究传统和学术自信,开始构建完备的学科制度结构,并以之为基础,生产出具有国际权威和影响的学术成果。
(一)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
二战之前,欧洲并没有制度化的社会心理学,只有少数的个体研究者在进行与社会心理学有关的研究,如英国巴特利特(Bartlett,1932)有关记忆的研究,瑞士皮亚杰(Piaget,1932)有关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德国莫德有关社会促进的研究;但他们都没有有关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也不把自身看成是社会心理学家,更没有社会心理学家的科学共同体(Graumann,2001,p18)。
这种情形持续到战后欧洲。虽然在欧洲一些大学中,有少数的学者和群体在进行有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各自的存在,也没有直接沟通;惟一的间接沟通渠道,是欧洲的个体学者各自与美国的社会心理学的学者和研究中心的联系,而在后者的推动和介绍下,欧洲各国的社会心理学家开始相互了解和熟悉。沙赫特(Schachter,etal1954)于1950年代初,主持一项有关威胁和拒绝的跨学科的跨文化研究,欧洲7个国家的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参与其中;而在1960年代初,费斯廷格则创建了社会心理学的跨国委员会(TransnationalCommitteeonSocialPsychology),其目的在于帮助欧洲的社会心理学家相互了解和合作,组成科学共同体(Moscovici,1996,p9)。这一系列非正式的沟通和合作,于1966年终于制度化,即创立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EuropeanAssociationof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EAESP)。1960年代也是社会心理学在许多欧洲大学的制度化时期。
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从创立开始,就成为实质性的跨国学科共同体,它在形塑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和学科建设中扮演核心角色。它组织跨国研讨会,主持跨国研究规划,开办社会心理学的跨国培训项目(EuropeanSummerSchoolorResearchTrainingSeminarinSocialPsychology)。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创建了代表欧洲声音、反映欧洲研究进展的权威出版物。
(二)欧洲社会心理学的权威出版物
随着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能代表欧洲声音的公开论坛的迫切性展现出来。《欧洲社会心理学杂志》(EuropeanJournalofSocialPsychology,EJSP)因此于1971年创刊,其工作语言是英文。在发刊词中,《欧洲社会心理学杂志》要实现三个主要目标:为每个欧洲社会心理学家提供公开论坛;为欧洲学者提供当代经验研究和理论发展的信息源泉;为欧洲学者提供跨国界的紧密合作和相互促进的机会,以提升作为整体的欧洲社会心理学的水准(Editorial,EJSP,1971,Vol.1,issue1)。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它今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心理学界的权威刊物之一,其编辑委员会和编辑政策还是欧洲主导的;但就其作者而言,它是真正世界的。
为了适应欧洲社会心理学发展的需要,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于1971年开始组织编辑出版两个专著系列,即《欧洲社会心理学专著丛书》(EuropeanMonographsinSocialPsychology)和《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丛书》(EuropeanStudiesinSocialPsychology)。欧洲专著丛书从1971年开始出版,截至2001年初已出版58本;欧洲研究丛书则从1979年开始出版,截至到2001年初已出版9套共11本。作为不定期出版物,两个专著系列致力于反映在经验研究基础上欧洲社会心理学家在概括化理论、中程理论和方法技术建构方面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两个专著系列的出版,今天享有国际学术声誉并且具有欧洲特征的理论模型和研究技术,已经作为经典融入主流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中,并且激发出更多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热情;它们包括社会认同论(socialidentitytheory)、少数人的影响(minorityinfluence)、社会表征论(socialrepresentation)和话语分析(discourseanalysis)等等。
直至1980年代中期,尽管欧洲社会心理学在理论建构和经验研究方面获得巨大进展,但其本科教育还是依赖美国的权威教科书。欧洲学者发现,美国教科书不能满足欧洲不同国家学生的需求,同时它只关注美国的研究而忽略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巨大进步,因此,编著欧洲视角的社会心理学的教科书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几年的精心努力和合作,汇集欧洲一流社会心理学家集体智慧的教科书,终于在1988年出版,且在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两方面都获得了巨大成功;它还在1989(2次)、1990、1992、1993、1994、1995年依次重印,并被翻译成德文、匈牙利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和日文。其修订版(第2版)出版于1996年,并于1996、1997、1999和2000年重印;第3版在精心修订后亦已出版(Hewstone,etal2001)。与这本权威教科书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即欧洲社会心理学百科全书(Mansteadetal1996)和社会心理学经典研究读本(Hewstoneetal1997)也相继出版。
欧洲社会心理学在理论、方法和经验研究方面的进展,需要不断的梳理、反思和评价。1990年,类似于美国的《实验社会心理学进展》,《欧洲社会心理学评论》(EuropeanReviewofSocialPsychology,ERSP)以年刊形式出版(1997年缺刊,1998年出版两期第8卷和第9卷),至今已出版第11卷(2000)。它有三个主要目标:对社会心理学的特定领域,尤其是欧洲研究者做出特殊贡献的领域进行深入的评介;报告有关特定社会心理现象和过程的研究项目在理论和经验研究方面的进展;参与当代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论争,并做出自身的特殊贡献(ERSP,1990,x.)。
在新世纪开始时,欧洲社会心理学家怀着充分的理智自信,为国际社会心理学界奉献了欧洲版的社会心理学手册。这套手册分为4卷,即个体内过程(intraindividualprocesses)、人际过程(interpersonalprocesses)、群体过程(groupprocesses)和组间过程(intergroupprocesses)(Hewstoneetal2001)。
欧洲社会心理学自主学科意识的萌生,催生了欧洲社会心理学学科制度;而其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激发了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至此,欧洲社会心理学完成了其目标的建立和追赶,自信地迈入发展新阶段。
四、学科发展:理智视角和学科制度视角
观照科学共同体中一个学科的理智进展,可以有种种确定的线索、视角或策略。学科编年史,或者学科通史是最为通常的策略;学科中学派的更替是第二种策略;确定时间段学科研究主题的变换是第三种策略;支撑学科理智大厦的核心概念在不同时期学者视域中的意义进化,是一种新颖独特的视角;而不同年代权威教科书的内容变迁,是另一种潜在的视角。这些视角或策略为我们洞悉学科的理智进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然而,一个学科的整体发展决不仅仅意味着学科的理智进展。因此,上述策略无法使我们完整地把握学科中理智力量逐渐积累的动态过程,以及它在科学共同体中学术地位和合法性的升迁过程。学科的合法性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建构过程,还有赖于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即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后者作为学科理智进展的基础,勾画出确定学科整体进展的脉络。因此,学科的历史进展,包括学科制度史和理智史这两种相互有别而又相互依赖的动态历史过程。
在学科制度的分析框架中,虽然学科制度精神是基本的必要组分,但它是作为预先存在,隐含地弥漫在整体的科学共同体中;它同时作为科学活动潜在的制度律令,内化于每个个体研究者的心智结构中;只有遭遇到科学作伪行为,它才会浮现出来。与之对照,学科制度结构,则有其实体性的物质载体,它在学科的演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指标标志其建立和完善。而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其他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介入和参与。也正是在学科制度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科学制度和宏大的社会制度之间发生着复杂的互动关系。科学社会学和历史哲学中有关科学发展的一些基本论争,如内因—外因论等,可以从学科制度视角寻求一种合适的解释。外在的社会需求,开发着学术研究的制度结构资源,并使其进行再生产,从而促进相关学科的理智进展,提供应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合适策略。
学科制度的分析视角,实质上凸现了社会行动者的中心地位。科学理智史和科学活动及其过程,不过是作为社会行动者的研究者活动的过程、结果、媒介或者社会资源的具体展现。因此,以研究者作为关注视角,科学社会学和历史哲学中有关科学发展的一些基本论争,可以多一种合适的解释方案。在这篇论文中,困扰社会心理学的一些基本难题,笔者尝试用学科制度视角来进行解释。跨学科社会心理学的式微,其主要原因是暂时的学科制度创新受到既定正统的学科制度的挤压而丧失其合法性;作为统一的社会心理学学科诉求的失败,源于社会心理学的理智分裂和学科制度分裂的交互强化;社会心理学的主流历史话语的建构,源于学科制度精英在学科制度中同时也是在学科理智发展中的符号霸权化过程;而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壮大,是欧洲社会心理学的理智诉求和学科制度建设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学科制度视角,在学科理智视角之外,为学科进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策略和工具。
中国社会心理学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中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雏形已经建立。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及中国心理学会社会心理学分会已经成立,并对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规划产生积极影响。相关的学科教学和科研机构正在完善;规范化的学科培养计划如博士后研究、博士、硕士、本科和职业培训体系正在形成;相关的基金资助的力度正在加大。社会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在中国科学共同体中已经基本确立。但其学科制度的完善,仍有很大的空间。学科的中文教材体系(翻译的和自己编著的)和相关的中文参考文献正在丰富,但独立而深刻的研究著作仍然少见;政府每年有少量与社会心理学有关的资金资助,但大都偏于应用和对策项目;学者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独立的发表园地,它们只能散见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刊物中;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的学术会刊《社会心理研究》只能内部发行。
中国社会心理学的良性发展面临困难,但挑战和机遇并存。由于中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的分裂和学术训练背景的差异,偏好实验方法的心理学者与偏好调查访谈的社会学者之间少有沟通,这使有限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群体资源的合理配置遭遇障碍;作为享有学术霸权的话语,社会心理学本土化的定位,渐渐产生出某些非预期的后果,包括对国际主流社会心理学理智进展的忽视和隔膜。每年大量生产的社会心理学的虚假文本和肤浅的经验研究,使学科处于泡沫繁荣状态。面对中国社会空前的结构转型及其后果,社会心理学者基本上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
新世纪并不必然会青睐中国社会心理学。在批判性的自我反思的基础之上,处于边陲地位的中国学者,惟有以宏大的社会问题及其隐含的现实的社会行动作为关注视域,在充分了解和反思本土智慧和西方智慧的基础之上,进行脚踏实地的辛苦工作和点滴积累,中国社会心理学的荣誉之门才可能慢慢打开,与国际学者平等而有尊严的有效对话和合作才可能慢慢实现。
〖GK2!2K本文是作者主持的2000年度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解构霸权——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的部分成果;受英国太古基金会(Swire/PacificFoundation)赞助,作为高级访问学者,作者得以在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StAntonysCollege,UniversityofOxford)做该项专题研究(2000年10月—2001年9月)。谨此致谢。
4,3参考文献:
48x布鲁姆:#《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穆青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方文:《重审实验》,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者自律和社会监控》,载《中国书评》1996年总第10期;《社会心理学百年进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31页。
Adorno,T.W.,etal.,1950,TheAuthoritarianPersonality.NewYork:W.W.Norton.
Allport,F.H.,1924,SocialPsychology.NewYork:HoughtonMifflin.
Allport,G.W.,1954,“TheHistoricalBackgroundofModernSocialPsychology”,pp.3—56,i
nG.Lindzey(ed.),HandbookofSocialPsychology(1sted.).Cambridge,MA:Ad
disonWesley.
Bartlett,F.,1932,Remembering:AStudyinExperimentalSocialPsych
olog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JP2]Cartwright,D.,1979,“ContemporarySocialPsychologyinHistoricalPerspective",SocialPsychologyQuarterly,42:82—93.[JP]
Crane,D.,1972,InvisibleCollege:DiffusionofKnowledgeinScientificCommunitie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Danziger,K.,2000,“MakingSocialPsychologyExperimental:AConceptualHistory,1920—1970",JournaloftheHistoryofBehavioralSciences,Vol.36(4):329—347.
Graumann,C.F.,2001,“IntroducingSocialPsychologyHistorically",pp.3
—22,inM.Hewstoneetal.(eds.),IntroductiontoSocialPsychology:AEuropeanPerspecti
ve(3rded.).BlackwellPublishers.
Herman,E.,1996,TheRomanceofAmericanPsychology,pp.153—174.Berkeley:CaliforniaUniversityPress.
Hewstone,M.,etal.(eds.),1997,TheBlackwellRea
derinSocialPsychology.BlackwellPublishers.
Hewstone,M.,etal.(eds.),2001,IntroductiontoSocialPsychology:AEuropeanPerspective(3rded.).BlackwellPublishers.
Hewstone,M.,etal.(eds.),2001,BlackwellHandbookof
SocialPsychology(4vols.).BlackwellPublishers.
Homans,G.C.,1984,ComingtoMySenses:TheAutobiographyof
ASociologist.London:Transaction.
Horowitz,I.L.,1966,“ThelifeandDeathofProjectCamelot",AmericanPsychologist21,May.
House,J.S.,1977,“TheThreeFacesofSocialPsychology",Socio
metryVol.40.,No.2:161—177.
Hovland,C.I.,etal.(eds.),1949,ExperimentsonMassCommunicati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Jones,E.E.,1998,“MajorDevelopmentsinFiveDecadesofSocialPsychology”,pp.3—95,inD.T.Gi
lbertetal.(eds.),HandbookofSocialPsychology,
4thedition(2vols.),McGrawHill.
Manstead,A.S.R.,etal.(eds.),1996,TheBlackwellEncyclopediaofSocialPsychology.BlackwellPublishers.
Merton,R.K.,1990,“TheNormativeStructureofScience",pp.67—74,inJeffreyC.AlexanderandStervenSeidman(eds.),CultureandSociety:ContemporaryDebate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
sityPress.
Moghaddam,F.M.,1987,“PsychologyinThreeWorlds:AsReflectedbytheCrisisinSocialPsychologyand
theMovetowardsIndigenousThirdWorldPsychology".AmericanPsychologist42:912—920.
Moscovici,S.,1996,“JustRemembering",BritishJournalofSocialPsych
ology,35:5—14.
Newcomb,T.M.,1973,inG.Lindzey(ed.),AHistoryofPsychologyinAu
tobiography(Vol.6).NewYork:Prenticehall.
Piaget,J.,1932,TheMoralJudgmentoftheChild.Harmondsworth:Penguin.
Schachter,S.,etal.,1954,“CrossculturalExperimentsonThreatandRejection",HumanRelations,7:403—39.
Stouffer,S.A.,etal.,1949—50,StudiesinS
ocialPsychologyinWorldWarTwo,(4vol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VanStrien,P.J.,1997,“TheAmerican‘Colonization‘ofNorthwestEuropeanSocialPsychologyAfterWorldWarTwo",JournaloftheHistoryofBehavioralSciences,Vol.33(4):349—363.
〔本文责任编辑:冯小双〕
关键词刑罚轻重刑罚综合指数实证分析
作者白建军,1955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确地说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重,也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做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轻重总体水平具有精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刑罚轻重的认识尚未从理性思辨的层面转入实证分析的操作化层面。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刑罚轻重理论定义的操作化处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理解更加直观确切。
一、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按照通常理解,刑法中应当存在一个罪刑关系模型:这个模型的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罪,另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刑。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关,是罪刑相适应的起码要求。如果某个罪按其严重程度排序的相对位置较低,而其刑罚轻重程度的相对位置较高,或者相反,就不能说罪刑相适应5”①。然而,这只是罪刑相适应的理想模型。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不存在各罪严重程度的定量排序在美国的《量刑指南》中,每一种犯罪都有一个基本犯罪等级,如果具备一个或多个具体犯罪情节的,则相应地提高或者降低犯罪等级。例如,杀人罪中分为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共谋或教唆谋杀罪五种。如有其他情节,还可以增加或降低其严重程度的点数。参见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ZK),而且也不存在各罪法定刑轻重程度的定量排序。人们只能面对给定的两个罪,大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找到随机选取的某个罪在整个严重程度序列中或者刑罚轻重程度序列中的确切位置。于是,对刑法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程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刑罚轻重的总体排列,可能与两种观念有关。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刑法中各罪法定刑的轻重进行比较考察没有意义。因为在中国刑法中,每罪法定刑轻重的读数从来没有说明过求解的方式和程序,因此无从解释每一读数的由来和读数之间的差异(参见郑伟著《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按照这种理解,即使对现行刑罚体系的轻重程度进行测量,测出的结果什么都不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缺乏系统化的论证,但至少不同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还是可以比较的。比如,可以从死刑的有无,无期徒刑的有无等等具体指标,判断出刑罚的轻重。事实上,许多人都是根据这些具体标准对刑罚的轻重做出判断的(参见张贵玲《刑罚轻重的理性思考与合理方向》,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关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没有论证本身就是有意义的信息。正是因为缺乏论证,刑罚资源实然的配置和应然的配置之间的距离才蕴涵着丰富的思考空间。第二种意见实际上拥有众多的支持者。但笔者认为,按照这种意见衡量各罪法定刑轻重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综合性。比如,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有死刑的比没死刑的重,有拘役的比没拘役的轻,但如果两个罪都有死刑或都有拘役的话,谁轻谁重就要看其他指标的有无。。
然而在这之前,最重要的是对测量对象的本质有一个理论上的准确把握。因为,对“刑罚轻重”这个术语所指的实际内容,完全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可能的理解是,认为刑罚的轻重是犯罪的轻重在法律中的直接反映,有多重的罪才有多重的罚。按照这种理解,对刑罚轻重的测量,就等于对犯罪轻重的测量。其实,这种理解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犯罪并非某种纯客观的对象,而是主体化的客体。什么行为被称为犯罪,什么行为被定义为严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与犯罪之间的冲突关系,取决于立法者怎样看待各种危害行为。因此,与其说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的轻重,倒不如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冲突关系激烈程度的表现。既然刑罚的轻重除了反映犯罪的轻重,还包含了来自社会控制方面的某种主观因素,那么,当我们把握刑罚轻重的内涵时,这些主观因素当然也应进入我们的视野。
具体来说,刑罚的轻重至少要受制于以下三方面的影响:第一,在立法者看来,某些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对社会而言的重要程度。一般说来,在立法者看来越重要的利益,如果受到某种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重的刑罚,反之亦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越明显,冲突的激烈程度越大,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越重,反之则越轻。第二,刑罚作为统治资源的有限性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不论立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对此持清醒的认识,投入多少刑罚资源与预防减少多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以刑罚效益的形式影响着刑罚的轻重。这种影响主要源于立法者对未然犯罪预防控制效果的前瞻,通过对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功利权衡起作用梁根林:《刑罚结构论》,第61页。)。因此一般说来,当立法者认为某种刑罚资源的配置不足以有效预防未然的犯罪时,就可能以更重的刑罚投入取而代之;反之,则可能设置较轻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控制效果的主观反映,或者说是社会与犯罪之间反应与被反应互动关系的主观反映。控制效果越差,刑罚投入越不足以获得预防犯罪的结果,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可能越重,反之则越轻。第三,立法者自身对痛苦及其程度的感悟和内省,也可能对刑罚轻重构成影响。对已然犯罪“恶有恶报”的报应思想和着眼于未然犯罪及人身危险性的功利思想,实际上都深深根植于立法者的观念中,只是因时因地因人而程度各异而已。很久以前,立法者认为只有剖腹、活埋、活剥、肢解、凌迟、火刑、轮刑等刑罚才够得上“恶报”,才足以给犯罪人带来痛苦,于是才规定了这些残酷的刑罚。随着文明的推进,人们认为电椅、注射等死刑执行方法已完全属于“恶报”了,因而便摈弃了那些野蛮的刑罚〔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越追求人道精神的体现,说到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表现在刑罚的轻重上就越轻缓。因此,刑罚的轻重,又是社会人道精神、文明程度的反映。
综上,所谓刑罚的轻重,即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性程度,本质上是犯罪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者头脑中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的隐显,激化程度的强弱,或者犯罪控制效果如何,或者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都会表现为刑罚轻重的变动。因此,刑罚轻重程度并非犯罪本身严重程度的原样复制。既然如此,罚之轻重与罪之轻重的完全相对应则只会是一种应然的状态,而不完全对应才可能是实然的状态。这时,人们当然希望通过调整刑罚的轻重,以适应犯罪的轻重。但是,这种调整活动的基础往往只是公正价值或者功利权衡这些良好的追求,而缺乏基于精确计算的,对实然与应然之间真实差距的科学测量。结果,刑罚轻重的调整难免陷入盲目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用确切的量化方法客观描述出刑罚与犯罪在强度方面的实际关系,是刑罚轻重的深刻本质自身的内在要求。
二、刑罚轻重的操作化
明确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还需要对其外延进行某种限定。当我们说,刑罚的轻重是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程度时,第一,这种严厉程度只是以刑罚为尺度的严厉程度,而不包括广义上某个行为是否被犯罪化所显示出来的社会评价的严厉与否〖ZK(从广义上说,社会评价是否严厉,首先体现在对某个行为是否将其规定为犯罪,规定为犯罪,意味着这种行为引起了刑法这种最严厉的社会反应;反之,没被规定为犯罪,意味着这种行为仅仅引起较轻缓的社会反应。比如,人们常常根据不同刑事立法中某些行为是否被规定为犯罪的前后变化,对刑法的严厉性做出评判。参见黄祥青《略论新旧刑法中刑罚轻重的比较》,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二,由刑罚体现出来的社会评价或反应,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或执行刑。显然,立法上社会评价的严厉性程度和司法现实中刑罚适用的宽严程度,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应放在不同的关联中进行考察。第三,以法定刑体现的社会评价或反应的严厉程度,反映的是立法者的轻重观,而非全社会每个人各自的轻重观。有人就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给犯人带来的痛苦更大。因此,当我们说此刑重于彼刑时,其差异所反映的是立法者的尺度。
以上分析,都是从定性的角度把握刑罚轻重的含义。那么,既然是刑罚的轻重,也不能回避定量的一面。作为一个程度性概念,刑罚轻重的确切描述起码要符合这样几个要求:第一,综合性。有的法定刑有死刑,有的没有;有的法定刑的幅度较大,有的则较小。每个法定刑的轻重,都是综合了多个轻重不同的刑种和刑度以后的复合结果,因此不能仅靠单一的指标指示刑罚的轻重。第二,整体性。作为综合评价的结果,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每个法定刑相对其他任何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性定位都应当是固定的。这样,各个法定刑比其他法定刑的轻重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重多少或者轻多少,才能一目了然。第三,相对性。任何法定刑的轻重,都是相对其他法定刑而言的。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只有定序的意义,而不存在定距的意义。我们可以说,大学文化程度高于中学,中学的文化程度高于小学,但不能说小学加中学等于大学。不难看出,符合这些要求的测量结果,恰恰是指数的概念。如果我们对所有法定刑之间的相对严厉程度进行综合性测量,其结果便是一个刑罚综合指数。利用这个指数,我们便可以使上述刑罚轻重的理论定义编制为一个直观的量化序列,标出每个法定刑的轻重。
编制这个综合指数,我们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选择哪些指标参加刑罚轻重的说明。中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的有无,不仅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的性质有关。例如,对许多非贪利性犯罪,刑法就没有规定罚金刑。我们不能说有罚金刑的犯罪重于没规定罚金刑的犯罪。再如,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附加刑,许多犯罪由其性质所决定,就不宜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我们也不能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就比较轻。因此,附加刑不宜充当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的具体指标,只有《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5种主刑在每个法定刑中都无一遗漏地出现,用其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才能使测量结果之间具有可比性。这5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要法律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轻重评价没有给出这些刑罚以外的其他指标,只要人们对这5种刑罚谁轻谁重的理解一致,不存在死刑重还是无期徒刑重或类似争论,那么,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在轻重序列中的相对位置就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只是我们如何以数字形式将其显现出来。
然而,这5个指标各自对“刑罚严厉性程度”这个抽象概念的贡献是不同的,因而其权重也各不相同。我们必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量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合理的排序原则,否则,一个具体的法定刑,就无法被定位在合理的位置上。笔者认为以下排序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一,5个指标由轻到重的顺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原则意味着,有死刑的法定刑,重于无死刑的法定刑,或者,有管制的法定刑,轻于无管制的法定刑。法定刑上限为死刑的,比上限为无期徒刑的要重,或者,法定刑下限为管制的,比下限为拘役的要轻。第二,在有期徒刑内部,下限相同的,上限越高越重;上限相同的,下限越高越重。第三,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下限均相等,而子刑度在刑法学上,将法定刑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幅度称为刑度,而有的刑度由两段甚至三段更小的刑度组成。这时,便可将组成完整刑度的各段刑度称为子刑度。数量不相等者,则刑度越少,划分越粗的越重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逃汇罪,两者的幅度都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前者有三个刑度,而后者只有两个刑度。相比而言,后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前者,因而较重。。第四,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下限均相等,而且子刑度数量也相等者,较高刑度的下限越高越重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抗税罪,其量刑幅度都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都是两个。不同的是,虐待罪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抗税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抗税罪的行为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虐待罪的行为人。。
按理说,有了这些原则,我们便可以将其逐个地套到每个法定刑上,便可以得到全部法定刑轻重顺序的大排行。但这样做要重复415次中国现行《刑法》共有415个罪名。,每次都要依次参照以上4个原则进行赋值,既费时又有较高的误差几率。于是我们试图用某种算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发现除了有期徒刑以外,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这4个指标的取值都很确定,要么是有,要么是无。而有期徒刑则不然,刑法中的有期徒刑可以分为23种情况。按照以上第二个到第四个排序原则,我们可以将最轻的情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值为1,将最重的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赋值为23。然后考虑其他4个指标。首先,拘役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最轻的有期徒刑为1的话,那么,拘役则可以赋值为1-025=075。其次,管制的严厉程度轻于拘役,因此,管制应赋值为075-025=05。第三,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严厉,大体上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最严厉的有期徒刑,因此,无期徒刑应赋值为23×2=46。第四,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大体上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无期徒刑,因此,死刑应赋值为46×2=92。其实按照“相对性”的要求,无期徒刑之于有期徒刑,死刑之于无期徒刑,不论是两倍的关系,还是一倍半的关系,还是三倍的关系,都没有本质差别。至此,我们便可以得到一个刑罚综合指数的模型:
K刑罚综合指数=有期徒刑类型+无期徒刑×46+死刑×92-拘役×025-管制×05
应当说明,这个公式中的所有数量关系的合理性都是可讨论的。比如,一个管制是不是等于半个最轻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23种组合形式之间的轻重差距,是不是1?然而,我们的目的是将每个法定刑按其严厉程度定位在一个相对位置上,因此只要每个法定刑的轻重都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综合,各个法定刑的定序关系不错,就可以使具体的法定刑之间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刑法》中415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按其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这4个指标的有无(1或0)以及有期徒刑的类型(1—23)的不同取值输入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并要求该分析软件按照上述模型对各个法定刑的严厉程度进行综合。结果,得出一个由63组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构成的刑罚综合指数序列,如下表所示。这样,读者既可以根据以上4个排序原则重复本研究的所有过程,又可以直接审视各种犯罪法定刑严厉程度的相对位置是否合理,还可以将表中列举的63个犯罪以外的任何法定犯罪按其法定刑的具体情况找到与之对应的刑罚综合指数,以便与组内或组外的其他犯罪进行比较。
中国《刑法》刑罚综合指数简表






三、刑罚综合指数的功能及理论意义
粗看上去,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意义,还可能引出毫无意义甚至荒唐的比较。例如,在指数表中我们看到,聚众淫乱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25,紧挨着这个罪的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75,二者相差仅为05。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比较有何意义?其实从技术上讲,这种比较也不是绝对没有意义。然而,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使起码4个课题的研究可能实现从思辨研究走向实证分析。
1.使相近犯罪或者某个犯罪群内部各种具体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性评价拥有依据,也使其调整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贩毒和洗钱、伪造票据和使用伪造的票据、盗窃和销赃等等,构成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之间相互关联的犯罪群。虽然刑罚不可能是调节每个犯罪群内部生态环境的惟一因素,但起码也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功利的预防角度出发,应使一定犯罪群内部各种犯罪的刑罚轻重设置相互协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使各种需要协调的法定刑纳入刑罚综合指数体系,使其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这样的指数体系,协调性只能停留在应然的讨论上。
2.为各类罪之间刑罚的轻重比较提供尺度。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前者的刑罚显然应当重于后者。但面对有些划分,到底哪类犯罪的刑罚应该较重,或者哪类犯罪的刑罚实际上较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比如,侵害公法益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私法益的较重?侵害简单客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复杂客体的较重?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一般主体的较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犯财产犯罪的较重?笔者下一篇论文中将公开这个思路下的研究结果。该研究通过对各类犯罪刑罚综合指数的比较发现,在《刑法》分则的10章中,按照刑罚综合指数的排序,侵犯财产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4位,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10位。这些比较,既存在于理论上的应然层面,也存在于现行立法中实然的层面。显然,在应然的层面,比较的参照系是各种学说、原理。而在实然的层面,如果没有像刑罚综合指数这样的尺度标识出各类犯罪法定刑的总水平,就很难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测量出现行刑法中各类犯罪法定刑的实然轻重关系,其设置是否合理才得以显现出来。这时,应然层面上的理论探讨,才更有价值。而且,如果联系到前文提到的协调性问题,刑罚综合指数还为刑罚攀比问题周光权:《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的解决提供了某种可操作性的手段。
3.使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成为可能。贝卡里亚在论证罪刑相适应时就强调过,应当运用力学原理研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数量关系〔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第78页。。还有学者曾经用坐标图的形式描述过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调控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第262页。。但是,这些论说都是对罪刑关系的应然设计。我们并不怀疑罪刑之间应当轻重相适应,而且我们也不怀疑立法者一定会尽量追求罪刑相适应,可是我们仍然相信,刑法中罪与刑之间实际上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完全相适应。因此,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进行测量便成为缩小差距的前提。而测量就需要具备两列数据:一是所有罪的轻重程度排序,二是所有刑的轻重程度排序。现在,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使后者变为现实,将来一旦有了前者关于犯罪本身是否可能以及如何量化的问题,实际上有两个相关的思考进路:一是从立法上看,对于各个法定的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问题,美国的《量刑指南》已经尝试了这个意义上的量化。二是从司法上看,每个具体案例中具体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问题。这两个意义上犯罪严重程度的量化都不仅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由此至少引出两个需要研究的课题:一个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另一个就是司法实际中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这两个相适应程度的考察最终会得到两个相关系数。于是,这两个系数之间的差意味着什么,将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两者距离越小说明什么?越大说明什么?距离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我们便可能真正测量出罪与刑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了。其实,罪刑相适应不仅是个理念,而且也应当是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可操作性越强,才越可能以较低刑罚成本投入获取犯罪控制的最佳效益〖ZK(陈正云:《试论刑法成本与刑法效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4.在各个具体法定刑的指数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综合出反映刑罚量梁根林:《刑罚结构论》,第30页。总体水平的总体刑罚综合指数。以往,我们比较不同时空的两部刑法的刑罚轻重时,通常是对它们各自有多少死刑,多少无期徒刑,甚至有无肉刑等等指标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有条件地说,有20个罪名挂了死刑的刑法,比仅有10个罪名挂了死刑的刑法要重。然而这种比较并不够全面,因为某种刑罚的有无只是说明刑罚总体上轻重的个别指标。仅仅靠个别指标比较轻重,既缺乏综合性,又缺乏系统性。因此,如果有某个量值,能够从总体水平上反映出一部刑法的刑罚总量规模程度,那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把握更加直观确切。从现代统计技术上看,在已有各个指数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出总指数的工作,是完全可能实现的。如果有了这个总指数,还可能为犯罪与刑法的研究打开两个派生的新视野:第一,使不同时空刑事立法上刑法总量水平的比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对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刑罚总指数进行动态比较,还可以对不同国家刑法的刑罚总指数进行横向比较。如果我们前文对刑罚轻重的理论定义有效的话,从这种比较结果中可能挖掘出来的意义,将不会十分简单。第二,刑罚总指数只是反映立法意义上刑罚轻重的量值。这就让我们想到,还可以在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上,根据宣告刑或执行刑,编制反映司法实际的刑罚总体指数。不难想象,无论在一定时点上,还是在一段时期中,司法总指数与立法总指数不太可能完全吻合。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司法总指数不断地围绕立法总指数上下波动。于是问题便来了:这种波动中司法总指数偏离立法总指数的幅度、方向以及速度这三个要素分别意味着什么:社会控制关系的激化程度?刑罚效益水平?社会文明程度?
〔本文责任编辑:王好立〕 (三)学科制度精英:符号霸权和学科历史话语的建构
学科历史的编纂,是学科认同和合法性建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科历史意识的主要载体。但编纂学科理智史,学者必须面对学科历史编纂学的认识论问题,无论是隐含的还是凸现的;对这些认识论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左右学者对学科历史材料的取舍及其解释。这些认识论问题包含一系列的二元对立:学科发展的动力,是伟人的创造还是时代精神的影响,即伟人说—时代精神说(greatmen/womenvs.zeitgeist);学科的进展,是其内部理智演化的自然逻辑还是外在的社会需求的激发,即内因说—外因说(internalismvs.externalism);如何合适地评价学者的理智贡献,是依据特定的历史情景还是今天的意识形态的主流倾向,即厚古说—厚今说(historicismvs.presentism);学科的演化,是一系列的研究成就和研究传统的连续累积还是不断的断裂过程,即连续性—断裂性(continuityvs.discontinuity);概而言之,学科的演化,是一系列失败的记录还是理智进步的庆典式的狂欢,即批评史—庆典史或辉格史(criticalhistoryvs.ceremonial/whiggishhistory)。这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作为学科历史建构的认识论框架,潜藏在历史话语的叙述之后。
美国主流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话语的建构,与杰出的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权威出版物《社会心理学手册》密切相关(Danziger,2000)。《社会心理学手册》初版于1954年,第二版于1968年,第三版于1985年,第四版于1998年,已经成为主流社会心理学发展的最为权威的晴雨表,它涵盖特定时期社会心理学在学科历史认同、理论建构、方法体系、研究主题和未来趋势方面的最新进展。而奥尔波特为《手册》初版所撰写的卷首论文“现代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背景”(Allport,1954),已经成为主流社会心理学的标准、正统而权威的历史解释文本。它作为卷首论文,又被重新收入第二版和第三版《手册》中。主流社会心理学的界定、合法化过程和书面学科史亦即社会心理学的历史解释权,通过奥尔波特在三版《手册》中的长篇论文以及它的长时期的巨大影响,终于获得话语霸权。这是学科制度结构对学科理智进展的形塑和再生产过程。
所谓社会心理学,对奥尔波特而言,乃是致力于理解和解释个体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如何受他人实际的、想象的和隐含的存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奥尔波特追溯有关人性的社会本质的社会哲学思辨和社会经验论的历史流变,以之作为社会心理学的理智前史和渊源。然后,他建构了社会心理学的“诞生神话”(theoriginmyth),这就是1897年特里布利特(Triplett)有关社会促进或社会助长(socialfacilitation)的实验研究。从而他主张,只有实验程序被引入有关人类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研究中,才标志着现代社会心理学的正式诞生。其胞兄F.H.奥尔波特1924年出版的以实验研究为基础的社会心理学教科书,被认为是第一本现代社会心理学教科书(Allport,1924)。
通过奥尔波特对社会心理学的学科界定和学科历史的厚今论式的梳理、表述和论证,社会心理学认识论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获得正统和权威;作为研究策略的方法体系的异质性,被同质性的实验程序所取代;而学科理智进展的连续性和学科知识再生产得以合法化;学科的诞生神话得以确立。在学科制度结构中,通过对奥尔波特的正统历史话语的表述、传承和再生产,主流的实验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和历史话语得以制度化和合法化。但在社会心理学学科演进过程中,所谓异端的观念、受压制的思想、寂静的过渡,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溢出学科历史的视野而丧失话语权。充满激动人心的冲突、焦虑、断裂和错误的学科动态史,被简化和切割为平滑、柔和和累积的学科制度中的符号霸权史。政治史中的精英史和强权史,因此以变异的形式,潜入理智史中,印证了福柯有关知识背后权力运作的深刻洞悉。
三、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建构
直至1970年代,在社会心理学的世界学科图景中,依据学科知识生产、创新和社会影响的差异,存在着中心、次中心和边陲的权力分层。在这不平衡的权力等级结构中,美国社会心理学占据霸权地位,处于第一世界,向外输出其理论、方法技术以及所蕴涵的意识形态,而几乎不受他人影响;欧洲(包括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则处于第二世界或次中心地位,很少有发言权;而第三世界社会心理学则处于全然的失语地位(Moghaddam,1987)。面对社会心理学的美国化(Americanization)或美国社会心理学的殖民化(colonizationofAmericansocialpsychology)(vanStrien,1997),社会心理学领域努力解构霸权,建构自身的学科荣誉、尊严和信心的活动,始于1960年代末。就第三世界的社会心理学而言,其首选策略是本土化:即以民族—国家的本土社会问题为先导,在借鉴美国或欧洲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建构本土的概念框架、理论模型和研究策略,累积本土经验材料,以求在国际学术舞台上有平等而尊严的对话能力和资格;欧洲社会心理学则秉承良好的研究传统和学术自信,开始构建完备的学科制度结构,并以之为基础,生产出具有国际权威和影响的学术成果。
(一)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
二战之前,欧洲并没有制度化的社会心理学,只有少数的个体研究者在进行与社会心理学有关的研究,如英国巴特利特(Bartlett,1932)有关记忆的研究,瑞士皮亚杰(Piaget,1932)有关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德国莫德有关社会促进的研究;但他们都没有有关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也不把自身看成是社会心理学家,更没有社会心理学家的科学共同体(Graumann,2001,p18)。
这种情形持续到战后欧洲。虽然在欧洲一些大学中,有少数的学者和群体在进行有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各自的存在,也没有直接沟通;惟一的间接沟通渠道,是欧洲的个体学者各自与美国的社会心理学的学者和研究中心的联系,而在后者的推动和介绍下,欧洲各国的社会心理学家开始相互了解和熟悉。沙赫特(Schachter,etal1954)于1950年代初,主持一项有关威胁和拒绝的跨学科的跨文化研究,欧洲7个国家的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参与其中;而在1960年代初,费斯廷格则创建了社会心理学的跨国委员会(TransnationalCommitteeonSocialPsychology),其目的在于帮助欧洲的社会心理学家相互了解和合作,组成科学共同体(Moscovici,1996,p9)。这一系列非正式的沟通和合作,于1966年终于制度化,即创立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EuropeanAssociationof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EAESP)。1960年代也是社会心理学在许多欧洲大学的制度化时期。
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从创立开始,就成为实质性的跨国学科共同体,它在形塑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认同和学科建设中扮演核心角色。它组织跨国研讨会,主持跨国研究规划,开办社会心理学的跨国培训项目(EuropeanSummerSchoolorResearchTrainingSeminarinSocialPsychology)。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创建了代表欧洲声音、反映欧洲研究进展的权威出版物。
(二)欧洲社会心理学的权威出版物
随着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能代表欧洲声音的公开论坛的迫切性展现出来。《欧洲社会心理学杂志》(EuropeanJournalofSocialPsychology,EJSP)因此于1971年创刊,其工作语言是英文。在发刊词中,《欧洲社会心理学杂志》要实现三个主要目标:为每个欧洲社会心理学家提供公开论坛;为欧洲学者提供当代经验研究和理论发展的信息源泉;为欧洲学者提供跨国界的紧密合作和相互促进的机会,以提升作为整体的欧洲社会心理学的水准(Editorial,EJSP,1971,Vol.1,issue1)。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它今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心理学界的权威刊物之一,其编辑委员会和编辑政策还是欧洲主导的;但就其作者而言,它是真正世界的。
为了适应欧洲社会心理学发展的需要,欧洲实验社会心理学会于1971年开始组织编辑出版两个专著系列,即《欧洲社会心理学专著丛书》(EuropeanMonographsinSocialPsychology)和《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丛书》(EuropeanStudiesinSocialPsychology)。欧洲专著丛书从1971年开始出版,截至2001年初已出版58本;欧洲研究丛书则从1979年开始出版,截至到2001年初已出版9套共11本。作为不定期出版物,两个专著系列致力于反映在经验研究基础上欧洲社会心理学家在概括化理论、中程理论和方法技术建构方面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两个专著系列的出版,今天享有国际学术声誉并且具有欧洲特征的理论模型和研究技术,已经作为经典融入主流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中,并且激发出更多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热情;它们包括社会认同论(socialidentitytheory)、少数人的影响(minorityinfluence)、社会表征论(socialrepresentation)和话语分析(discourseanalysis)等等。
直至1980年代中期,尽管欧洲社会心理学在理论建构和经验研究方面获得巨大进展,但其本科教育还是依赖美国的权威教科书。欧洲学者发现,美国教科书不能满足欧洲不同国家学生的需求,同时它只关注美国的研究而忽略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巨大进步,因此,编著欧洲视角的社会心理学的教科书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几年的精心努力和合作,汇集欧洲一流社会心理学家集体智慧的教科书,终于在1988年出版,且在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两方面都获得了巨大成功;它还在1989(2次)、1990、1992、1993、1994、1995年依次重印,并被翻译成德文、匈牙利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和日文。其修订版(第2版)出版于1996年,并于1996、1997、1999和2000年重印;第3版在精心修订后亦已出版(Hewstone,etal2001)。与这本权威教科书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即欧洲社会心理学百科全书(Mansteadetal1996)和社会心理学经典研究读本(Hewstoneetal1997)也相继出版。
欧洲社会心理学在理论、方法和经验研究方面的进展,需要不断的梳理、反思和评价。1990年,类似于美国的《实验社会心理学进展》,《欧洲社会心理学评论》(EuropeanReviewofSocialPsychology,ERSP)以年刊形式出版(1997年缺刊,1998年出版两期第8卷和第9卷),至今已出版第11卷(2000)。它有三个主要目标:对社会心理学的特定领域,尤其是欧洲研究者做出特殊贡献的领域进行深入的评介;报告有关特定社会心理现象和过程的研究项目在理论和经验研究方面的进展;参与当代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论争,并做出自身的特殊贡献(ERSP,1990,x.)。
在新世纪开始时,欧洲社会心理学家怀着充分的理智自信,为国际社会心理学界奉献了欧洲版的社会心理学手册。这套手册分为4卷,即个体内过程(intraindividualprocesses)、人际过程(interpersonalprocesses)、群体过程(groupprocesses)和组间过程(intergroupprocesses)(Hewstoneetal2001)。
欧洲社会心理学自主学科意识的萌生,催生了欧洲社会心理学学科制度;而其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激发了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至此,欧洲社会心理学完成了其目标的建立和追赶,自信地迈入发展新阶段。
四、学科发展:理智视角和学科制度视角
观照科学共同体中一个学科的理智进展,可以有种种确定的线索、视角或策略。学科编年史,或者学科通史是最为通常的策略;学科中学派的更替是第二种策略;确定时间段学科研究主题的变换是第三种策略;支撑学科理智大厦的核心概念在不同时期学者视域中的意义进化,是一种新颖独特的视角;而不同年代权威教科书的内容变迁,是另一种潜在的视角。这些视角或策略为我们洞悉学科的理智进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然而,一个学科的整体发展决不仅仅意味着学科的理智进展。因此,上述策略无法使我们完整地把握学科中理智力量逐渐积累的动态过程,以及它在科学共同体中学术地位和合法性的升迁过程。学科的合法性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建构过程,还有赖于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即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后者作为学科理智进展的基础,勾画出确定学科整体进展的脉络。因此,学科的历史进展,包括学科制度史和理智史这两种相互有别而又相互依赖的动态历史过程。
在学科制度的分析框架中,虽然学科制度精神是基本的必要组分,但它是作为预先存在,隐含地弥漫在整体的科学共同体中;它同时作为科学活动潜在的制度律令,内化于每个个体研究者的心智结构中;只有遭遇到科学作伪行为,它才会浮现出来。与之对照,学科制度结构,则有其实体性的物质载体,它在学科的演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指标标志其建立和完善。而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其他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介入和参与。也正是在学科制度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科学制度和宏大的社会制度之间发生着复杂的互动关系。科学社会学和历史哲学中有关科学发展的一些基本论争,如内因—外因论等,可以从学科制度视角寻求一种合适的解释。外在的社会需求,开发着学术研究的制度结构资源,并使其进行再生产,从而促进相关学科的理智进展,提供应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合适策略。
学科制度的分析视角,实质上凸现了社会行动者的中心地位。科学理智史和科学活动及其过程,不过是作为社会行动者的研究者活动的过程、结果、媒介或者社会资源的具体展现。因此,以研究者作为关注视角,科学社会学和历史哲学中有关科学发展的一些基本论争,可以多一种合适的解释方案。在这篇论文中,困扰社会心理学的一些基本难题,笔者尝试用学科制度视角来进行解释。跨学科社会心理学的式微,其主要原因是暂时的学科制度创新受到既定正统的学科制度的挤压而丧失其合法性;作为统一的社会心理学学科诉求的失败,源于社会心理学的理智分裂和学科制度分裂的交互强化;社会心理学的主流历史话语的建构,源于学科制度精英在学科制度中同时也是在学科理智发展中的符号霸权化过程;而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壮大,是欧洲社会心理学的理智诉求和学科制度建设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学科制度视角,在学科理智视角之外,为学科进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策略和工具。
中国社会心理学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中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雏形已经建立。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及中国心理学会社会心理学分会已经成立,并对社会心理学的学科规划产生积极影响。相关的学科教学和科研机构正在完善;规范化的学科培养计划如博士后研究、博士、硕士、本科和职业培训体系正在形成;相关的基金资助的力度正在加大。社会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在中国科学共同体中已经基本确立。但其学科制度的完善,仍有很大的空间。学科的中文教材体系(翻译的和自己编著的)和相关的中文参考文献正在丰富,但独立而深刻的研究著作仍然少见;政府每年有少量与社会心理学有关的资金资助,但大都偏于应用和对策项目;学者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独立的发表园地,它们只能散见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刊物中;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的学术会刊《社会心理研究》只能内部发行。
中国社会心理学的良性发展面临困难,但挑战和机遇并存。由于中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制度的分裂和学术训练背景的差异,偏好实验方法的心理学者与偏好调查访谈的社会学者之间少有沟通,这使有限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群体资源的合理配置遭遇障碍;作为享有学术霸权的话语,社会心理学本土化的定位,渐渐产生出某些非预期的后果,包括对国际主流社会心理学理智进展的忽视和隔膜。每年大量生产的社会心理学的虚假文本和肤浅的经验研究,使学科处于泡沫繁荣状态。面对中国社会空前的结构转型及其后果,社会心理学者基本上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
新世纪并不必然会青睐中国社会心理学。在批判性的自我反思的基础之上,处于边陲地位的中国学者,惟有以宏大的社会问题及其隐含的现实的社会行动作为关注视域,在充分了解和反思本土智慧和西方智慧的基础之上,进行脚踏实地的辛苦工作和点滴积累,中国社会心理学的荣誉之门才可能慢慢打开,与国际学者平等而有尊严的有效对话和合作才可能慢慢实现。
〖GK2!2K本文是作者主持的2000年度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解构霸权——欧洲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的部分成果;受英国太古基金会(Swire/PacificFoundation)赞助,作为高级访问学者,作者得以在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StAntonysCollege,UniversityofOxford)做该项专题研究(2000年10月—2001年9月)。谨此致谢。
4,3参考文献:
48x布鲁姆:#《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穆青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方文:《重审实验》,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者自律和社会监控》,载《中国书评》1996年总第10期;《社会心理学百年进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31页。
Adorno,T.W.,etal.,1950,TheAuthoritarianPersonality.NewYork:W.W.Norton.
Allport,F.H.,1924,SocialPsychology.NewYork:HoughtonMifflin.
Allport,G.W.,1954,“TheHistoricalBackgroundofModernSocialPsychology”,pp.3—56,i
nG.Lindzey(ed.),HandbookofSocialPsychology(1sted.).Cambridge,MA:Ad
disonWesley.
Bartlett,F.,1932,Remembering:AStudyinExperimentalSocialPsych
olog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JP2]Cartwright,D.,1979,“ContemporarySocialPsychologyinHistoricalPerspective",SocialPsychologyQuarterly,42:82—93.[JP]
Crane,D.,1972,InvisibleCollege:DiffusionofKnowledgeinScientificCommunitie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Danziger,K.,2000,“MakingSocialPsychologyExperimental:AConceptualHistory,1920—1970",JournaloftheHistoryofBehavioralSciences,Vol.36(4):329—347.
Graumann,C.F.,2001,“IntroducingSocialPsychologyHistorically",pp.3
—22,inM.Hewstoneetal.(eds.),IntroductiontoSocialPsychology:AEuropeanPerspecti
ve(3rded.).BlackwellPublishers.
Herman,E.,1996,TheRomanceofAmericanPsychology,pp.153—174.Berkeley:CaliforniaUniversityPress.
Hewstone,M.,etal.(eds.),1997,TheBlackwellRea
derinSocialPsychology.BlackwellPublishers.
Hewstone,M.,etal.(eds.),2001,IntroductiontoSocialPsychology:AEuropeanPerspective(3rded.).BlackwellPublishers.
Hewstone,M.,etal.(eds.),2001,BlackwellHandbookof
SocialPsychology(4vols.).BlackwellPublishers.
Homans,G.C.,1984,ComingtoMySenses:TheAutobiographyof
ASociologist.London:Transaction.
Horowitz,I.L.,1966,“ThelifeandDeathofProjectCamelot",AmericanPsychologist21,May.
House,J.S.,1977,“TheThreeFacesofSocialPsychology",Socio
metryVol.40.,No.2:161—177.
Hovland,C.I.,etal.(eds.),1949,ExperimentsonMassCommunicati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Jones,E.E.,1998,“MajorDevelopmentsinFiveDecadesofSocialPsychology”,pp.3—95,inD.T.Gi
lbertetal.(eds.),HandbookofSocialPsychology,
4thedition(2vols.),McGrawHill.
Manstead,A.S.R.,etal.(eds.),1996,TheBlackwellEncyclopediaofSocialPsychology.BlackwellPublishers.
Merton,R.K.,1990,“TheNormativeStructureofScience",pp.67—74,inJeffreyC.AlexanderandStervenSeidman(eds.),CultureandSociety:ContemporaryDebate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
sityPress.
Moghaddam,F.M.,1987,“PsychologyinThreeWorlds:AsReflectedbytheCrisisinSocialPsychologyand
theMovetowardsIndigenousThirdWorldPsychology".AmericanPsychologist42:912—920.
Moscovici,S.,1996,“JustRemembering",BritishJournalofSocialPsych
ology,35:5—14.
Newcomb,T.M.,1973,inG.Lindzey(ed.),AHistoryofPsychologyinAu
tobiography(Vol.6).NewYork:Prenticehall.
Piaget,J.,1932,TheMoralJudgmentoftheChild.Harmondsworth:Penguin.
Schachter,S.,etal.,1954,“CrossculturalExperimentsonThreatandRejection",HumanRelations,7:403—39.
Stouffer,S.A.,etal.,1949—50,StudiesinS
ocialPsychologyinWorldWarTwo,(4vol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VanStrien,P.J.,1997,“TheAmerican‘Colonization‘ofNorthwestEuropeanSocialPsychologyAfterWorldWarTwo",JournaloftheHistoryofBehavioralSciences,Vol.33(4):34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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