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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其理性构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体系时,既要确保人的主体地位,又要实现其价值目标与利益诉求。民事主体是人在私法中的地位展现,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落实和主体的人格性延伸。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的全部目标。但是,私法的功能障碍使对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不能承受之重,宪政制度则为私权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契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