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之人权视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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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来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近日公安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于近日在京召开。有关领导强调,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推进集中整治,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的事件。本文着重从保护涉案人员的人权为切入点对如何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权 涉案人 非正常死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0-01
  
  在侦查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两种利益的冲突,一种利益是有效的进行侦查,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另一种利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基本人权。侦查行为越是需要通过强制措施保障其有效性,其潜在对人权侵犯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必须在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和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一、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分析
  从“躲猫猫”事件开始,到“喝水死”、“摔跤死”、“做梦死”等事件频繁被曝光,涉案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到底是制度的漏洞?还是执法上的疏忽?从几起事件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两者兼而有之,既有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执法上的不足。首先,不完善的立法导致越位的执法,进而使涉案人员的人权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在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讯问权的行使是中心环节。在侦查讯问这个环节,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如实供述的,基于我国刑诉法还没有正式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为了迅速破案打击犯罪的需要刑讯逼供就很难避免。但是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逮捕或拘留以后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他的人权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由于相关的讯问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执法中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就很容易发生。其次,不完善的执法监督导致缺位的执法,进而使涉案人员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发生在看守所里面的种种非正常死亡事件表明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存在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和执法的缺位现象,执法水平亟待提高。近年来,针对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2009年公安政法机关在全国看守所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清理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了公诉。客观来说,这些整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今年再次发生的这几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表明,执法监督不能松懈。
  二、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优化侦查权配置等立法建议也都备受关注。其中侦查程序中的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尤其受到重视。律师在场权的设立有利于优化刑诉侦查结构。律师在场权的实质是将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即公平和民主引入到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可以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基本人权可能造成的伤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改变原来不平衡的局面。另外,律师在场能起到监督讯问人员执法的作用,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行为发生,有利于保护相关涉案人的人权。除此以外,还要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刑事侦察的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完善能够将侦查讯问内容完整同步的再现,比单独进行讯问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方式更能起到监督权力行使的过程,对保护相关涉案人员的人权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完善相关执法监督,尤其是公安执法监督。因为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等多重重任,为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稍有疏忽就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因此,加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力度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护相关涉案人的人权的基本措施。具体的建议包括完善羁押制度,这里主要讲的是判决前的羁押,比较科学的是设立单独的羁押场所,即实行拘留、逮捕和羁押分离的制度。因为看守所受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这样使对被羁押人员的监管情况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虽然检察院在看守所也设置了监所检查科,但是由于其没有独立的法律救济手段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应建立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的监管制度,赋予看守所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使之与监狱等部门一样都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从而建立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来遏制牢头狱霸和管理混乱等现象。
  另外,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避免由于职权过于分散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特别是在设立侦查羁押分离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各部门工作职权的分配等问题,不能因为保障了犯罪人员的人权而忽视了打击犯罪,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最近公安部召开有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中有关领导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强力实施集中督察,强化责任追究。。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可见,公安部领导对此类事件的重视和坚决遏制涉案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决心。
  三、结语
  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充满尊严的生活是每个守法公民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获得需要法律来保障。随着法治的进步、制度的完善这些现象都将成为历史,为了不让更多的人为法治的进步付出更惨痛的代价,就要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用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监督和问责制度,让此类事件不再重演,让人们生活得更加幸福。
  
  参考文献:
  [1]杨琳.论刑事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郑州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6.
  [2]孙文鹃.论我国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7.
  [3]王宏.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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