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值班律师的身份地位被异化为见证被追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人”,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值班律师制度定位存在缺陷、诉讼权利有待完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激励机制不足。对此,应当确立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地位、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行使、强化值班律师的执业保障,以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