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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组织被广泛认为是全球治理及全球多边秩序的制度方面的组成部件。这一观点得到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的明确认可,此次会议通过了第60/1号决议,赋予地区组织在处理全球问题方面担当重要角色的权利。但是,全球多边秩序并没有为地区组织如何运行提供不同的视角。虽然地区组织同构的行为可能使他们在结构上越来越类似,但他们在对多边主义的贡献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尽管像欧盟这样的组织追求强烈的规范议程,但一些其他组织,特别是许多新成立的非西方的地区团体,他们的行为更加追求实用主义,把多边制度主要看作是影响地区和全球力量平衡的策略。这两种多边主义的方式对应于地区组织的两种类型,即作为“多边效力”的地区组织与作为“左右逢源效力”的地区组织。但这引起了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怎样知道地区组织的行为是哪一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