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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委会制度的改革,有人主张废除审委会制度为其核心内容;也有人主张目前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改革和完善。废改之争,焦点是研究方法之争。主废和主改各有其弊,应通过立法程序按照“不审不判”的思路重塑审委会制度,明确审委会审判组织的地位,赋予其合议、陪审、咨询、调研四大职能及案件实体决定权和指导权,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