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局限性及完善建议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ck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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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对防范和控制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仍在一些局限性,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局限性;完善建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明被申请人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并据此出具查询结果的服务。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申请程序、查询内容、处置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和对各地查询工作的指导。201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的效率及影响力得到显著提高。2013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进行完善。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到广泛推广及应用,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便捷化、常态化的轨道。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
  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可以惩罚行贿者,提高其犯罪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限制其准入,取消其投标资格,降低其信誉或资质,中止业务关系等,让行贿犯罪者承担巨大的代价,让其他人员不愿、不敢实施行贿犯罪。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际上减少有行贿犯罪记录者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机会,从客观上减少了犯罪机会、条件,消除行贿隐患,从而防范贿赂犯罪发生。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加大了行贿者的犯罪成本,其强大的警示作用让潜在行贿人或者经济活动参加者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在比较利益得失后,往往会放弃行贿,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这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使经济活动参与者依法、依规办事,守法、守信经营,形成人人抵制行贿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局限性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不及时、不全面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才能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期间长、程序繁多,等最终结果到达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人员的手中时,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这期间存在时间差容易被行贿者钻法律漏洞。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时,为了鼓励行贿者交待犯罪事实,普遍存在着对行贿犯罪不予追诉,最终受到法律追责的行贿者属于少数,因此大部分这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者未录入到查询系统中,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震慑力,进而无法起到预防和减少行贿犯罪的作用。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力缺乏约束力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主管机关,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要求相关行业、系统、领域或者部门在招投标、人事管理、资质、资信审查等环节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市场准入机制。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检察建议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文的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在从事特定活动需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4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即检察机关只出具查询结果,不介入查询结果的处理,处置权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掌控。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部门、单位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处置不统一、不规范,甚至有的部门置之不理,不作相应处理或者敷衍了事。
  (三)无法防范恶意规避的行为
  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只能查到被查询单位名称、被查询个人姓名或证件号码,为此,一些有行贿犯罪档案的个人或者单位则利用这种规则逃避查询,如选择重新注册公司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的方式加以规避。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后,涉案公司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行贿档案制度形同虚设。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不灵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23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多次行贿的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即只要行贿者被判处刑罚,他们就会在10年内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但是,这样规定不管犯罪情节轻重均规定10年查询期限有失公正,对行贿者影响过大、过长,不利于他们改过归正。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全面及时录入行贿犯罪信息
  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需要加强衔接,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录入行贿者的犯罪记录。同时,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高检预发2号文件的规定。要录入犯罪记录时,对行贿犯罪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涉案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犯罪情况、案情简要、判决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同时,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员,亦要记录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的时间、手段、数额,行贿的对象,行贿的目的,没有刑事追究的原由等,以便出具查询结果告知有关单位提醒他们小心注意。
  (二)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增强约束力
  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与联系,通过协议或者联合发文等文件形式,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配套制度,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强制力。对于通过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建议招标负责人或主管单位对这些个人和单位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置,使行贿者受到必要的制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对不处置或者处置不正确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检察意见有关建议单位或者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内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联合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实现信息无缝对接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内容,从而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用性。建议利用科技手段设计信息共享软件,当涉案企业更名或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该信息共享系统可以马上发送信息至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方便检察机关录入人员及时更改行贿犯罪档案中相关的信息,使查询结果能够反映涉案企业的变更情况,减少规避行为的发生。
  (四)合理设置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期限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贿犯罪者案件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设置合理的查询期限。建议参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于个人或单位犯行贿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检察机关永久提供查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以下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规定10年对外提供查询期限;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刑罚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规定1至10年的查询期限;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如再次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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