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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推进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适当加大兼并、破产力度。因此,加强破产清算会计的认识,克服其不规范不科学的方面,对实现破产清算的目的,实现破产清算的作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会计核算 破产 会计目标
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先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中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这给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加上各地在进行企业破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政策的差别,使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甚至有很多企业的做法不规范,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新的损失。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目标
解决相关单位的破产问题作为破产会计最主要的任务,它的工作目标是为单位提供清晰的财务信息,这和普通会计财务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会计财务主要针对的是改善经济效益,它的实施途径是非定期或者定期提供投资与信贷信息。
当企业进入破产后续处理阶段后,正常运营的状态不复存在,从而也让会计经营目标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破产会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这期间的破产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清算组。会计必须面向清算组已有信息,为债权人提供会计进程报告,并且定期接受来自债权人与人民法院的监管,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处理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在破产期间,每位破产关系人都影响着破产清算进程,破产会计的工作目标主要针对的是破产关系人的需求,需要那部分信息以及所能提供的信息。同时,信息处决也决定着破产关系以及发展目标,由于破产关系人需求不同,所以对信息的特殊要求也不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会计必须结合财务信息,理清破产过程的财务套现,以及流转资金、清偿债权、损益清算等各个方面的状况,破产会计的工作对象具有内容广博、对象多样、时间不确定等特征。
二、破产企业的业务处理
自企业遭到破产清算后,它的会计主体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规定》中,它对会计处理清算组和破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法院宣布该企业破产到整个清算组接管企业,该企业一直处在以会计主体为支撑的会计处理中,其具体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债务、债权与财产问题。从破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的角度大相径庭,但是管理不善是其主要通病。对此,在清算破产企业时,对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特别重要,它关系着国有资产流失与防治问题,针对破产企业资产清查,必须整合清算组工作要求。其中,清查内容具体包含:流动、固定、长期与五星资产的核实与清查,也包含各种财产债券损失、债务清查,另外,还需要对企业的各种档案管理、会计文书进行严厉核对与查证。
二是会计报告与会计处理问题。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必须在清查财产的条件下,办理各种会计业务。因为企业表示破产后,其正常运营也就面临着结束,所以必须结合年度决算以及相关业务处理进行。首先,必须准确的计算出各种损益结转科目与利润结转分配,并且对其进行处理;然后,在原基础上,理清各个科目的余额情况、资产负债与破产损益等。因为,该点并没有纳入清算破产的项目中,主体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会计编制方式、报表格式都必须整合会计相关制度实施,并且及时向上级部门发送报告。
三是移交会计档案。自清算组步入企业接管以来,破产企业必须立即向清算小组移交各种文书、会计档案,这些档案具体包含:文件、规章条例、账册证明、债务债券、企业报表、各种印章等。因此,在移交这类文书、档案之前,破产企业必须合理保管,任一个人与单位都不能非法处理。
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整合破产法相关规定,在满足债权人需求的基础上,集中破产人的所有资产。从《企业破产法》的第28、29、35条规定中,表明了它的范围: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联系人的所有财产。这里的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一切财产,它包含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与物质,不包含负债(消极财产),一切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就不能将其归入破产企业的财产之中。如果存在第三者,那么第三者的一切财产也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同时第三者也可以借助《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利用清算组将其取回。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财产包含一切实际不动产、动产与有价值的债权。
而已经破产的企业财产范围具体包含:一是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财产是宣告财产;二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从宣告破产到破产流程终结前所持有的财产;三是由破产企业操纵的一切权利;四是担保物大于原担保数额的财产;五是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六个月到破产日期结束,破产企业私分、隐匿、非正常压价转让的财产与无偿转让的财产;六是对之前无担保的方面提供的一切财产担保;七是预先偿还没有到时间的债务;八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主动宣告放弃的财产或者债权。
(二)普通债务的涵义及其清偿
普通债务是指除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以外的需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的一般性债务,包括:无担保或债权人放弃的长、短期借款,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付债券,应交国家税金,其他应付款等。普通债务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后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的财产用于偿还普通债务,偿还的顺序为:一是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应交未交的国家税金;三是银行贷款等其他债务,假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债权人的持有比例进行分配,即要计算出普通债务的偿还率。
同一顺序普通债务偿还率=
■×100%
同一順序的普通债务各项目均按同一偿还率来进行清偿。
普通债务的发生和清偿在“普通债务”账户中核算,偿债本应按不同顺序的债务偿还额进行入账。为了简化处理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设定以全部可供分配财产一次性部分清偿普通债务,按普通债务的总偿还额入账。
参看文献
[1]许佳思.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3,02:32+41.
[2]邰弘梁,张晓东.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有关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09:246-247.
[3]李志达.破产审计与破产清算会计对象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06:222.
【关键词】会计核算 破产 会计目标
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先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中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这给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加上各地在进行企业破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政策的差别,使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甚至有很多企业的做法不规范,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新的损失。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目标
解决相关单位的破产问题作为破产会计最主要的任务,它的工作目标是为单位提供清晰的财务信息,这和普通会计财务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会计财务主要针对的是改善经济效益,它的实施途径是非定期或者定期提供投资与信贷信息。
当企业进入破产后续处理阶段后,正常运营的状态不复存在,从而也让会计经营目标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破产会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这期间的破产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清算组。会计必须面向清算组已有信息,为债权人提供会计进程报告,并且定期接受来自债权人与人民法院的监管,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处理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在破产期间,每位破产关系人都影响着破产清算进程,破产会计的工作目标主要针对的是破产关系人的需求,需要那部分信息以及所能提供的信息。同时,信息处决也决定着破产关系以及发展目标,由于破产关系人需求不同,所以对信息的特殊要求也不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会计必须结合财务信息,理清破产过程的财务套现,以及流转资金、清偿债权、损益清算等各个方面的状况,破产会计的工作对象具有内容广博、对象多样、时间不确定等特征。
二、破产企业的业务处理
自企业遭到破产清算后,它的会计主体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规定》中,它对会计处理清算组和破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法院宣布该企业破产到整个清算组接管企业,该企业一直处在以会计主体为支撑的会计处理中,其具体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债务、债权与财产问题。从破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的角度大相径庭,但是管理不善是其主要通病。对此,在清算破产企业时,对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特别重要,它关系着国有资产流失与防治问题,针对破产企业资产清查,必须整合清算组工作要求。其中,清查内容具体包含:流动、固定、长期与五星资产的核实与清查,也包含各种财产债券损失、债务清查,另外,还需要对企业的各种档案管理、会计文书进行严厉核对与查证。
二是会计报告与会计处理问题。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必须在清查财产的条件下,办理各种会计业务。因为企业表示破产后,其正常运营也就面临着结束,所以必须结合年度决算以及相关业务处理进行。首先,必须准确的计算出各种损益结转科目与利润结转分配,并且对其进行处理;然后,在原基础上,理清各个科目的余额情况、资产负债与破产损益等。因为,该点并没有纳入清算破产的项目中,主体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会计编制方式、报表格式都必须整合会计相关制度实施,并且及时向上级部门发送报告。
三是移交会计档案。自清算组步入企业接管以来,破产企业必须立即向清算小组移交各种文书、会计档案,这些档案具体包含:文件、规章条例、账册证明、债务债券、企业报表、各种印章等。因此,在移交这类文书、档案之前,破产企业必须合理保管,任一个人与单位都不能非法处理。
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整合破产法相关规定,在满足债权人需求的基础上,集中破产人的所有资产。从《企业破产法》的第28、29、35条规定中,表明了它的范围: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联系人的所有财产。这里的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一切财产,它包含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与物质,不包含负债(消极财产),一切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就不能将其归入破产企业的财产之中。如果存在第三者,那么第三者的一切财产也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同时第三者也可以借助《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利用清算组将其取回。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财产包含一切实际不动产、动产与有价值的债权。
而已经破产的企业财产范围具体包含:一是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财产是宣告财产;二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从宣告破产到破产流程终结前所持有的财产;三是由破产企业操纵的一切权利;四是担保物大于原担保数额的财产;五是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六个月到破产日期结束,破产企业私分、隐匿、非正常压价转让的财产与无偿转让的财产;六是对之前无担保的方面提供的一切财产担保;七是预先偿还没有到时间的债务;八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主动宣告放弃的财产或者债权。
(二)普通债务的涵义及其清偿
普通债务是指除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以外的需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的一般性债务,包括:无担保或债权人放弃的长、短期借款,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付债券,应交国家税金,其他应付款等。普通债务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后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的财产用于偿还普通债务,偿还的顺序为:一是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应交未交的国家税金;三是银行贷款等其他债务,假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债权人的持有比例进行分配,即要计算出普通债务的偿还率。
同一顺序普通债务偿还率=
■×100%
同一順序的普通债务各项目均按同一偿还率来进行清偿。
普通债务的发生和清偿在“普通债务”账户中核算,偿债本应按不同顺序的债务偿还额进行入账。为了简化处理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设定以全部可供分配财产一次性部分清偿普通债务,按普通债务的总偿还额入账。
参看文献
[1]许佳思.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3,02:32+41.
[2]邰弘梁,张晓东.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有关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09:246-247.
[3]李志达.破产审计与破产清算会计对象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0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