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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权利变迁过程基本上是行政赋权过程。农民工能获得某些权利,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城市工人劳动者这一事实本身,而是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策略。行政赋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工的权利不是当然的权利,这取决于政府对发展策略的选择。
行政赋权有如下特点:一,中国属于多层治理体系,中央政府的政策通过多层级地方政府组织来实现,多层级政府之间的目标紧张,必然导致赋权过程首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上的供给能力和主动性,与中央政府想要实现的目标之间一定存在差异性。这导致在实践农民工权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滞后性,它会根據自己的经济发展要求来调整。在吸纳农民工相对紧张时,政策规定的权利的落实相对较快;当市场供给非常充分时,制度的落实则较慢。比如广东省大规模推行各种保障就出现在农民工荒以后。这其中就有博弈过程。
二,地方政府的赋权实践服从于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目标的要求,同时遵循城市中心主义原则。所谓经济增长要求,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来实践这个问题;所谓政治目的要求,是指如果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就会被提出来,就像工伤保险的出台。当城市本身发展发生问题时,还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政府优先考虑的还是城市居民。比如1990年代,政府鼓励乡村向城市转移时,还是优先安排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口。
三,行政赋权与行政限制往往相伴相随。我能够赋权,也能够制定规则限制权利的实现。比如允许农民工流动,但必须要有两证。通过两证来约束和控制你。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不完整性、不稳定性和权变性。
在行政赋权中,农民工处于被动和从属状态,必然导致以下问题:
一,行政赋权无法形成劳动者源于自我规定性的权利意识,难以完成向工人阶级的转变;无法形成稳定的职业行为和人力资本投资意识,难以完成向市民化的转变。农民工流动率非常高,非常不稳定。这种不稳定与他们没有确定的权利相关,导致整个人力行为和投资意识都不太一样。
二,行政赋权还会导致政策难以得到农民工的回应,他们对这种权利的认同感比较低。政府和企业当然要承担责任,但农民工自身如果不能建立权利意识,也是一个问题。这种意识的建立和政府的规定有关系。
我们要确定劳动赋权。劳动赋权是指权利来自于农民工作为新城市工人参与劳动过程这一事实本身,它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剥夺。确定这点的依据是:劳动必须与劳动力的再生产统一。现在农民工的劳动与劳动力的再生产是拆分的,农民工没有当然的权利获取义务教育、公共住房、公共医疗等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集体消费品。农民工通过劳动和消费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的权利应依附在劳动创造的价值和作为纳税人的贡献中,可现在农民工的贡献、创造与回报和权利也是拆分的。
强调劳动赋权一可以消除拆分,二可以弱化赋权过程的地方行政干预能力,三可以提高农民工权利主体意识,约束资本在实践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不轨行为,四有助于减少农民工行为的短期化,促进人力资本提升和城市工作生活的自我约束。从而加快农民工实现工人阶级化和市民化。
劳动赋权应确定劳动是农民工获取权利的唯一依据。只要农民工在城市有了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就有权利分享成果。市民权利是公共产品,在户籍制度还不能马上取消的现阶段,以在当地稳定工作的时间为基本尺度决定户籍获取的权利,可以为农民工入户提供一条通道。
行政赋权有如下特点:一,中国属于多层治理体系,中央政府的政策通过多层级地方政府组织来实现,多层级政府之间的目标紧张,必然导致赋权过程首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上的供给能力和主动性,与中央政府想要实现的目标之间一定存在差异性。这导致在实践农民工权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滞后性,它会根據自己的经济发展要求来调整。在吸纳农民工相对紧张时,政策规定的权利的落实相对较快;当市场供给非常充分时,制度的落实则较慢。比如广东省大规模推行各种保障就出现在农民工荒以后。这其中就有博弈过程。
二,地方政府的赋权实践服从于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目标的要求,同时遵循城市中心主义原则。所谓经济增长要求,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来实践这个问题;所谓政治目的要求,是指如果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就会被提出来,就像工伤保险的出台。当城市本身发展发生问题时,还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政府优先考虑的还是城市居民。比如1990年代,政府鼓励乡村向城市转移时,还是优先安排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口。
三,行政赋权与行政限制往往相伴相随。我能够赋权,也能够制定规则限制权利的实现。比如允许农民工流动,但必须要有两证。通过两证来约束和控制你。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不完整性、不稳定性和权变性。
在行政赋权中,农民工处于被动和从属状态,必然导致以下问题:
一,行政赋权无法形成劳动者源于自我规定性的权利意识,难以完成向工人阶级的转变;无法形成稳定的职业行为和人力资本投资意识,难以完成向市民化的转变。农民工流动率非常高,非常不稳定。这种不稳定与他们没有确定的权利相关,导致整个人力行为和投资意识都不太一样。
二,行政赋权还会导致政策难以得到农民工的回应,他们对这种权利的认同感比较低。政府和企业当然要承担责任,但农民工自身如果不能建立权利意识,也是一个问题。这种意识的建立和政府的规定有关系。
我们要确定劳动赋权。劳动赋权是指权利来自于农民工作为新城市工人参与劳动过程这一事实本身,它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剥夺。确定这点的依据是:劳动必须与劳动力的再生产统一。现在农民工的劳动与劳动力的再生产是拆分的,农民工没有当然的权利获取义务教育、公共住房、公共医疗等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集体消费品。农民工通过劳动和消费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的权利应依附在劳动创造的价值和作为纳税人的贡献中,可现在农民工的贡献、创造与回报和权利也是拆分的。
强调劳动赋权一可以消除拆分,二可以弱化赋权过程的地方行政干预能力,三可以提高农民工权利主体意识,约束资本在实践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不轨行为,四有助于减少农民工行为的短期化,促进人力资本提升和城市工作生活的自我约束。从而加快农民工实现工人阶级化和市民化。
劳动赋权应确定劳动是农民工获取权利的唯一依据。只要农民工在城市有了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就有权利分享成果。市民权利是公共产品,在户籍制度还不能马上取消的现阶段,以在当地稳定工作的时间为基本尺度决定户籍获取的权利,可以为农民工入户提供一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