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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总结有关笥变态司法鉴定的一些体会。方法:对我院1979~1998年期间司法鉴定案例中40例性变态作回顾性调查。结果:性变态案犯文化程度较高,多起病于青春期,正常的异性变态多数和受到一些程度的损害,有不少案犯曾意识到有病并去就诊。责任的评定与性变态的类型有关。结论:必记犯罪的责任能力不能等同于正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