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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适用标准确定以来,其应用偏向于基层法院一审简单案件,实践中未真正得到推广而实现便民、亲民的司法功能。这与其自身技术发展限制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使用者对新制度的过高期待与其庭审能力脱节、当事人的数字化偏见及惯性依赖有关。立足于在线诉讼功能挖掘和比例正义要求,应当对在线诉讼适用标准进行适度突破与细化,以提高其适用率。可在考量影响在线诉讼选择适用各要素后运用边际效益理论构建模型,将其与民事案件诉讼阶段与案件类型特征相结合,适当突破“征得当事人同意”限度,形成对调解类、被告缺席类、简易小额类案件以及案件立案、宣判、送达阶段以当事人未明确提出异议即同意为限度;对其他案件类型和阶段则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为限度,兼顾弱势群体权益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