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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以“禁止歧视”原则为核心保护少数民族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并通过欧洲人权法院使相应的规定对欧洲国家产生较强的法律拘束力;又通过拘束力较弱的专家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审查国家报告的形式来推动欧洲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群体性的文化、宗教、语言等权利。这一机制体现出灵活性、综合性与动态性的特点。但是,该机制也存在或者保护标准过低、或者公约规定十分含糊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