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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中的"原因"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条文。评论法学派于14世纪在利用古希腊哲学对罗马法文本解读中提出了一般原因学说。后经院法学家于16世纪对罗马法、亚里士多德哲学及托马斯哲学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契约效力基础的原因理论,即允诺得到强制实施必须基于两种原因:允诺人践行了慷慨美德,或者交换正义的美德。近现代及当代契约理论对契约效力解释力的不足突显出已经衰落的原因理论的哲理优势。事实表明:第一,法学不能孤立于哲学,离开了"最终目的"这一精神中枢,契约法就变得无法界定。第二,法律应该根植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