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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由于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同,对于证人范围的划分也存在着区别,但是两大法系关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授予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关证人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目前非常有限,至于拒绝作证的问题更是法律上的空白.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拒证权的比较,分析并探索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