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理论与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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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在于突出法院的审判核心职能,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在这一改革进程中,由于办案压力大幅上升、人员流失迅速加剧的问题的凸显,因此应该确立员额制改革所应遵循的限度,即充分考虑中国实践情况,适当提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同时还应强化配套制度的建设,有效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进而推动司法改革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1-01
  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
  法官员额制是作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措施被提出来的,是指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按照案件数量、人口密度、法院设置等因素来固定法官职数,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1]而它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突出法院的审判核心职能。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院将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审判工作当中,突出法院的审判核心职能。这次法院的司法员额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法院的主要经历都集中到办案上面,突出“审判”作为法院的核心职能,促使法院将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到办案当中去。员额制之后,特别是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合模式确定之后,法院系统内的百分之八十五的人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当中,这是法官员额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現现代审判的应有之意。
  (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将更多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目前,法院判决面临着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并不单纯是法院的原因,半陌生人社会当中法官做出判决往往受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有制度化的受到我国司法行政化以及司法地方化的影响,也有一些非制度化因素。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法官队伍会进一步精英化而且司法的行政化以及地方化对法官的影响将下降,法官员额制的实行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员额制试点中的实践误区
  (一)办案压力大幅上升。
  员额制改革设定的较低的员额比目标可能造成的最现实、最大问题是办案压力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其一,案多人少。案件数量增长的幅度远远超过了工作人员的增长幅度。按目前的员额制改革目标,这种办案压力将急剧增长。其二,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新的压力。2015年4 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立案登记制给法院案件数量增多带来的影响立竿见影。
  (二)人员流失迅速加剧。
  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对法院、检察院以下两个群体影响最大,最可能使他们产生离职意向。其一是法院、检察院中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业务骨干。对这一群体而言,尽管经验丰富,承担着较重的办案任务,但由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因而推行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极可能无法入额,成为司法辅助人员。[3]其二是工作不久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按照实践中的作法,新入职法院、检察院的人员,一般先担任书记员。由于这一群体在进入法院、检察院之前司法改革可能尚未启动,他们都预期不久的将来能够担任法官、检察官,但在司法改革启动之后,他们很可能一辈子无法担任法官、检察官,这种职业预期的落差以及个人前程的黯淡极可能促使部分人从法院、检察院离职。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应遵循的限度
  (一)充分考虑中国实践情况,适当提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
  在员额的编制过程中,一要采取自愿原则,让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院综合部门的人员有一次自主选择的机会;二要对不合格的一线办案法官进行分流。实施员额制以后,一些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年轻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可能会因为被选任为法官的通道被堵塞或者短期内无法晋升而选择离职。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安排好过渡措施。[4]
  (二)强化配套制度的建设,有效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我国本次进行员额制改革就意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但是,司法制度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要实现法官精英化,在减少法官员额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完善其配套制度,如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完善诉讼分流机制,减少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第一,应当提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地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可以考虑设两种: 固定编制的和非固定编制。第二,提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经济待遇。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目前面临着办案压力大幅上升、人员流动加剧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才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为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扫清制度障碍,使之真正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通过确立员额制改革所应遵循的限度,即充分考虑中国实践情况,适当提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强化配套制度的建设,有效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进而推动司法改革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2]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 期。
  [3]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4]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作者简介:郭媛媛(1992.08—),女,汉族,河南灵宝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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