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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是一种教育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反映出我国教育制度深层次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从提高认识入手,解疑释惑,澄清是非,标本兼治,循序渐进,逐步化解择校问题。
择校本身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倒退?产生的原因,究竟是教育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是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特殊的现象,还是国际普遍现象?是历史现象,还是现实现象?是偶然现象,还是必然现象?出现择校问题,追究责任,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府、家长各有关方面应当如何分担责任?落实到对策问题,涉及择校现象是否需要治理,能否治理和怎样治理等问题?
实际上,择校是教育资源分布差距过大的必然反映,或者说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必然反映。表现为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教育类型层次和学校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失衡而造成的结果。在我国,最好的公办学校和最差的公办学校同时并存,如果这种现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存在也许是正常的,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大面积存在则不是正常的。
因为教育承担社会公平的重任,特别是义务教育作为社会公平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人们脱贫致富的希望,是社会向上流动和稳定的动力。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是恪守公平原则,坚持就近入学方针,以居住地作为就学选择的唯一标准,还是允许择校,满足家长的选择权利,激发学校的活力?不论这种择校是分数、权势,还是金钱?这其实是一个两难问题,很难两全其美。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合乎标准而且分布均衡的学校,因此,无论用何种方式划分蛋糕都不可能绝对公平。而依靠民办学校解决择校问题作用有限,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支付民办学校的高额学费,而且目前人们对民办学校是否物有所值尚有怀疑。
非义务教育的择校不仅是应当允许的而且应当是鼓励的,这样才能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展开充分竞争,办出特色,办出质量。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竞争的特点,而在高中教育还有诸多的限制,其实,高中教育的择校应当是允许的,主要应以分数为基础,以经济实力为参考。问题是我国的高中教育还停留在“准义务教育”阶段,目前还是教育法制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三限”政策等于是开个小口子。
择校是利弊互见的教育现象,关键是如何引导:我们不应当把择校视为洪水猛兽,择校本身并无错误,恰恰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应当承认公民有选择受教育形式和地点的权利,并要不断积极创造条件,在不断追求高水平平等教育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公民选择受教育的机会,满足公民的特殊教育需求。因此,不反对正常的择校,而要反对无序失范的择校;不反对公民在享受平等教育机会条件下的自由选择,而要反对在学校差别过大前提下的择校;不反对出于能力和特长差异因素的择校,而要反对与一切不正当利益相关联的择校行为。今日的择校要为明日的不择校而努力。
从严治标主要是控制事态和局面,属于短期行为,其具体策略重在封堵,通过行政干预、舆论导向、公开规范收费制度等形式,封堵必有疏漏,甚至有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反复现象。重点治本与积极疏导相结合,而治本是长期目标,重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校均衡发展思想为目标,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思想,努力缩小学校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解决学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逐步消除产生不正常择校的土壤,其具体策略是切实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调整教育政策,增强政府办学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教育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通过“增优补差”,全力推动学校的基准化和平准化,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积极发展民办学校,适当发展改制学校,疏通分流渠道;改革招生和考试制度,淡化竞争强度;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学制改革,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行“抓小(义务教育)放大(非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和就方便入学政策相结合,增强学校主动服务意识,推行在一定学区内合理的正常择校,逐步满足群众正当的教育需求;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一方面提高师资质量,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变静态教师制为动态教师制;另一方面,根据生源结构的变化,积极调整旧有教学模式,在改变招生办法之后,生源结构必然会由人为分布向自然分布过渡,根据这一新变化,必须加强分层次教学的研究和实践。
学制改革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矛盾,必须确立与义务教育性质相适应的学校制度和学校结构。实行完全中学初中部和高中部脱钩(分离),建立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至少可以在制度上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完整性,减少产生择校的诱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矛盾。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应当有不同的学校制度,义务教育是强调均衡发展的学校制度,而非义务教育则是有重点发展的学校制度;均衡发展要求平准化,强调公平,不允许学校之间的差距过大,至少在一定区域内的发展水平大致相当,否则就难以实现平准化的目标。重点发展则要求学校之间应当有差距,强调效率,鼓励竞争,优胜劣汰;均衡发展学校制度则是摒弃选拔,实行学生就近入学,造成生源自然分布,而重点学校制度则必须强调选拔,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选择”,否则就难以保障重点发展。在以往的学校建设中,基本上实行中学和小学的自然分段:一方面,大中城市的普通中学,大多数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参半的完全中学结构,尤其是重点中学更为普遍,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后,这些学校处于“一校两制”难以兼顾的两难境地,不仅影响高中阶段重点学校制度的巩固,也难以在初中阶段确立均衡发展的学校制度。另一方面,义务教育被割断在两级独立的学校结构里,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大中城市而言,不仅是多余的,而且还容易诱发择校矛盾,因此对原有中小学学校结构的调整,就成为确立在制度上解决择校矛盾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推行九年一贯制学校,可以产生许多附加值,如便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九年义务教育的“直通车”不仅免除社会普遍存在的缩短小学学习年限影响升初中的顾虑,开阔教学改革与实验的天地,而且有助于推进“五四”学制在城市地区的发展,提高小学教学的效率,既可能从整体上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也可能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学制改革的初衷和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在大中城市必须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例如学校距离、学校场地、学校设备等条件,硬性分离,有可能使九年一贯制学校陷入几处办学、管理十分困难的境地。同时,也要防止小城市盲目攀比的倾向。
应当充分抓住实施素质教育机遇,加紧改造薄弱学校。大量薄弱学校的存在是当前义务教育普及与提高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可谓基础教育领域内的“贫困地区”“瓜菜代”式的薄弱学校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于全国城乡,是择校、辍学、厌学等问题产生和激化以及屡禁不绝的根源所在,严重阻碍了基础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提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改造薄弱学校势在必行,这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和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打好这场教育攻坚战,彻底改变薄弱学校面貌,既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教育意义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择校现象,我们要分析其历史性,观察其普遍性,把握其长期性,注意其两面性,研究其背景差异性,以均衡发展思想为指导,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政府加大投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因地制宜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差距,积极发展民办学校,增加教育选择性,循序渐进,化解择校矛盾。
择校本身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倒退?产生的原因,究竟是教育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是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特殊的现象,还是国际普遍现象?是历史现象,还是现实现象?是偶然现象,还是必然现象?出现择校问题,追究责任,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府、家长各有关方面应当如何分担责任?落实到对策问题,涉及择校现象是否需要治理,能否治理和怎样治理等问题?
实际上,择校是教育资源分布差距过大的必然反映,或者说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必然反映。表现为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教育类型层次和学校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失衡而造成的结果。在我国,最好的公办学校和最差的公办学校同时并存,如果这种现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存在也许是正常的,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大面积存在则不是正常的。
因为教育承担社会公平的重任,特别是义务教育作为社会公平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人们脱贫致富的希望,是社会向上流动和稳定的动力。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是恪守公平原则,坚持就近入学方针,以居住地作为就学选择的唯一标准,还是允许择校,满足家长的选择权利,激发学校的活力?不论这种择校是分数、权势,还是金钱?这其实是一个两难问题,很难两全其美。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合乎标准而且分布均衡的学校,因此,无论用何种方式划分蛋糕都不可能绝对公平。而依靠民办学校解决择校问题作用有限,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支付民办学校的高额学费,而且目前人们对民办学校是否物有所值尚有怀疑。
非义务教育的择校不仅是应当允许的而且应当是鼓励的,这样才能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展开充分竞争,办出特色,办出质量。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竞争的特点,而在高中教育还有诸多的限制,其实,高中教育的择校应当是允许的,主要应以分数为基础,以经济实力为参考。问题是我国的高中教育还停留在“准义务教育”阶段,目前还是教育法制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三限”政策等于是开个小口子。
择校是利弊互见的教育现象,关键是如何引导:我们不应当把择校视为洪水猛兽,择校本身并无错误,恰恰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应当承认公民有选择受教育形式和地点的权利,并要不断积极创造条件,在不断追求高水平平等教育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公民选择受教育的机会,满足公民的特殊教育需求。因此,不反对正常的择校,而要反对无序失范的择校;不反对公民在享受平等教育机会条件下的自由选择,而要反对在学校差别过大前提下的择校;不反对出于能力和特长差异因素的择校,而要反对与一切不正当利益相关联的择校行为。今日的择校要为明日的不择校而努力。
从严治标主要是控制事态和局面,属于短期行为,其具体策略重在封堵,通过行政干预、舆论导向、公开规范收费制度等形式,封堵必有疏漏,甚至有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反复现象。重点治本与积极疏导相结合,而治本是长期目标,重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校均衡发展思想为目标,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思想,努力缩小学校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解决学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逐步消除产生不正常择校的土壤,其具体策略是切实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调整教育政策,增强政府办学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教育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通过“增优补差”,全力推动学校的基准化和平准化,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积极发展民办学校,适当发展改制学校,疏通分流渠道;改革招生和考试制度,淡化竞争强度;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学制改革,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行“抓小(义务教育)放大(非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和就方便入学政策相结合,增强学校主动服务意识,推行在一定学区内合理的正常择校,逐步满足群众正当的教育需求;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一方面提高师资质量,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变静态教师制为动态教师制;另一方面,根据生源结构的变化,积极调整旧有教学模式,在改变招生办法之后,生源结构必然会由人为分布向自然分布过渡,根据这一新变化,必须加强分层次教学的研究和实践。
学制改革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矛盾,必须确立与义务教育性质相适应的学校制度和学校结构。实行完全中学初中部和高中部脱钩(分离),建立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至少可以在制度上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完整性,减少产生择校的诱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矛盾。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应当有不同的学校制度,义务教育是强调均衡发展的学校制度,而非义务教育则是有重点发展的学校制度;均衡发展要求平准化,强调公平,不允许学校之间的差距过大,至少在一定区域内的发展水平大致相当,否则就难以实现平准化的目标。重点发展则要求学校之间应当有差距,强调效率,鼓励竞争,优胜劣汰;均衡发展学校制度则是摒弃选拔,实行学生就近入学,造成生源自然分布,而重点学校制度则必须强调选拔,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选择”,否则就难以保障重点发展。在以往的学校建设中,基本上实行中学和小学的自然分段:一方面,大中城市的普通中学,大多数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参半的完全中学结构,尤其是重点中学更为普遍,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后,这些学校处于“一校两制”难以兼顾的两难境地,不仅影响高中阶段重点学校制度的巩固,也难以在初中阶段确立均衡发展的学校制度。另一方面,义务教育被割断在两级独立的学校结构里,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大中城市而言,不仅是多余的,而且还容易诱发择校矛盾,因此对原有中小学学校结构的调整,就成为确立在制度上解决择校矛盾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推行九年一贯制学校,可以产生许多附加值,如便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九年义务教育的“直通车”不仅免除社会普遍存在的缩短小学学习年限影响升初中的顾虑,开阔教学改革与实验的天地,而且有助于推进“五四”学制在城市地区的发展,提高小学教学的效率,既可能从整体上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也可能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学制改革的初衷和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在大中城市必须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例如学校距离、学校场地、学校设备等条件,硬性分离,有可能使九年一贯制学校陷入几处办学、管理十分困难的境地。同时,也要防止小城市盲目攀比的倾向。
应当充分抓住实施素质教育机遇,加紧改造薄弱学校。大量薄弱学校的存在是当前义务教育普及与提高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可谓基础教育领域内的“贫困地区”“瓜菜代”式的薄弱学校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于全国城乡,是择校、辍学、厌学等问题产生和激化以及屡禁不绝的根源所在,严重阻碍了基础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提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改造薄弱学校势在必行,这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和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打好这场教育攻坚战,彻底改变薄弱学校面貌,既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教育意义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择校现象,我们要分析其历史性,观察其普遍性,把握其长期性,注意其两面性,研究其背景差异性,以均衡发展思想为指导,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政府加大投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因地制宜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差距,积极发展民办学校,增加教育选择性,循序渐进,化解择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