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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历经意见交锋,累计修法共识,在尊重和吸纳社会公众、专家和人大实务界意见的基础上,代表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吴邦国委员长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把修改代表法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