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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 ,环境侵权诉讼面临着受害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诉讼成本高、错判率高的巨大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重新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在无过错责任基础上 ,通过设立多元证明标准体系、确定对不同主体与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标准规则、借鉴先进国家合理的证明方法等 ,以建立中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