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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影响
(一)推动了国际私法思潮向普遍主义立场的回归
“荷兰法则区别说”之代表“国际礼让说”主张解决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应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一国之所以适用外国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域外效力,而是出于内国的“礼让”,国际私法思潮从“法则区别说”的“普遍主义”退回到“特殊主义”立场。时至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使得国际私法的思潮从特殊主义回位到了普遍主义立场。
(二)促进了国际私法学说的革命性演进
“法律关系本座说”成为推动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学说革命性演进的奠基学说。“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说”等都因深受萨氏理论之影响而被视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变形再现,其中最典型的当属“最密切联系说”的提出和发展。“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无论是在原理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二者都是围绕着“……法律关系适用……地法律”的路径解决法律冲突。前者综合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情况等得出最密切联系地,后者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得出本座所在地,二者无论是从路径还是从结果上讲,都有异曲同工之妙。“规则——方法——规则”的过程表面上看起来是从规则到规则的回归,但是,作为终点的规则,经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荡涤,与作为起点的规则已是迥然相异了。
(三)确立了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理论在国际私法中的统治地位
萨维尼在批判地继承“法则区别说”为代表的单边冲突法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和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自此多边主义取代单边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法律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的关键,每种法律关系都有属于它自己的“本座”,解决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法。如此一来,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都可以依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制定的大多数双边冲突规范解决。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的影响
(一)推动了国际私法立法的成文化
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官只需通过分析法律关系就能找到其应当适用的本座法,据此,则制定系统全面、规范易行的冲突规范成为可能。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成文冲突规范的制定,并追求冲突规范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这样就大大推动了国际私法立法在各国实践中的成文化甚至是法典化。
大陸法系各国通过制定硬性的冲突规范进而促成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定都是采取这样一种格式:……法律关系适用……地法律。这无疑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采纳和运用。英美法系尽管未有像大陆法系诸国的冲突法法典出现,但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同样影响着各国冲突法规则的内容和形式,令其冲突规范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所谓“单点要素”方法,即法院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识别,然后根据一定的“连结点”把该案件同连结点指向的法域连接起来,并且适用该地的法律,达到不论案件在何国法院审理,都会适用同一法域法律的目的。英美法关于动产,采物之所在地法;关于契约采履行地法,皆为例证。
(二)促进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统一化
在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一个在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和影响的国际组织,它对不同派别、不同地区的国际私法规范进行分析和比较,召开国际会议展开讨论,最终得出了一套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私法制度。比如,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成果也或多或少得益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在国内立法方面,各国有关涉外债权、涉外物权、知识产权、涉外程序方面的立法内容,普遍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影响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此前已经将以罗马法为标志的普通法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已然接受“国际私法的普通法原则”的司法领域便顺理成章地从萨维尼的体系化理论中寻找理论依据,继而了解“法律关系本座说”并深受其影响。普鲁士高等法院在1856年所做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由萨维尼所建立的规范,即在任何法律关系中应当寻求该法律关系根据其本性所归属或受其支配的那一法律领域,毫无疑问是一项得到承认的规则。”这些判例的解析例证了“本座”在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已被视为法律关系的固有属性,正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法谚一般为人们所熟知并频繁运用。“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之大已不限于本国而广泛地辐射世界各地。尤其在英美两国,因戴西(Dicey)和韦斯特莱克(Westlake)等诸事氏推崇的结果,萨氏的原则每每可见于判例之中。事实上,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对萨维尼及其著作的引证到1990年为止共有7处,其中有三处是对其冲突法理论方面的援引,两处是对威廉·格思里(William Guthrie)英文版《现代罗马法体系》有关冲突法的内容的援引,第三处更是对德文原版的直接援引。这些在判例中的援引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萨氏冲突法理论对各国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一)推动了国际私法思潮向普遍主义立场的回归
“荷兰法则区别说”之代表“国际礼让说”主张解决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应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一国之所以适用外国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域外效力,而是出于内国的“礼让”,国际私法思潮从“法则区别说”的“普遍主义”退回到“特殊主义”立场。时至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使得国际私法的思潮从特殊主义回位到了普遍主义立场。
(二)促进了国际私法学说的革命性演进
“法律关系本座说”成为推动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学说革命性演进的奠基学说。“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说”等都因深受萨氏理论之影响而被视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变形再现,其中最典型的当属“最密切联系说”的提出和发展。“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无论是在原理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二者都是围绕着“……法律关系适用……地法律”的路径解决法律冲突。前者综合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情况等得出最密切联系地,后者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得出本座所在地,二者无论是从路径还是从结果上讲,都有异曲同工之妙。“规则——方法——规则”的过程表面上看起来是从规则到规则的回归,但是,作为终点的规则,经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荡涤,与作为起点的规则已是迥然相异了。
(三)确立了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理论在国际私法中的统治地位
萨维尼在批判地继承“法则区别说”为代表的单边冲突法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和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自此多边主义取代单边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法律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的关键,每种法律关系都有属于它自己的“本座”,解决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法。如此一来,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都可以依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制定的大多数双边冲突规范解决。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的影响
(一)推动了国际私法立法的成文化
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官只需通过分析法律关系就能找到其应当适用的本座法,据此,则制定系统全面、规范易行的冲突规范成为可能。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成文冲突规范的制定,并追求冲突规范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这样就大大推动了国际私法立法在各国实践中的成文化甚至是法典化。
大陸法系各国通过制定硬性的冲突规范进而促成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定都是采取这样一种格式:……法律关系适用……地法律。这无疑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采纳和运用。英美法系尽管未有像大陆法系诸国的冲突法法典出现,但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同样影响着各国冲突法规则的内容和形式,令其冲突规范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所谓“单点要素”方法,即法院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识别,然后根据一定的“连结点”把该案件同连结点指向的法域连接起来,并且适用该地的法律,达到不论案件在何国法院审理,都会适用同一法域法律的目的。英美法关于动产,采物之所在地法;关于契约采履行地法,皆为例证。
(二)促进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统一化
在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一个在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和影响的国际组织,它对不同派别、不同地区的国际私法规范进行分析和比较,召开国际会议展开讨论,最终得出了一套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私法制度。比如,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成果也或多或少得益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在国内立法方面,各国有关涉外债权、涉外物权、知识产权、涉外程序方面的立法内容,普遍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影响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此前已经将以罗马法为标志的普通法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已然接受“国际私法的普通法原则”的司法领域便顺理成章地从萨维尼的体系化理论中寻找理论依据,继而了解“法律关系本座说”并深受其影响。普鲁士高等法院在1856年所做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由萨维尼所建立的规范,即在任何法律关系中应当寻求该法律关系根据其本性所归属或受其支配的那一法律领域,毫无疑问是一项得到承认的规则。”这些判例的解析例证了“本座”在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已被视为法律关系的固有属性,正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法谚一般为人们所熟知并频繁运用。“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之大已不限于本国而广泛地辐射世界各地。尤其在英美两国,因戴西(Dicey)和韦斯特莱克(Westlake)等诸事氏推崇的结果,萨氏的原则每每可见于判例之中。事实上,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对萨维尼及其著作的引证到1990年为止共有7处,其中有三处是对其冲突法理论方面的援引,两处是对威廉·格思里(William Guthrie)英文版《现代罗马法体系》有关冲突法的内容的援引,第三处更是对德文原版的直接援引。这些在判例中的援引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萨氏冲突法理论对各国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