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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侵权法理论为基础,结合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就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运动伤害问题进行讨论,指出由于大学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运动伤害应由自己承担。但是基于适用侵权法的特殊关系理论和可预见性理论,大学可能要对学生体育活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体育设施引起的损害、体育教学引起的损害、体育训练与体育比赛引起的损害、自组织体育活动引起的损害、体育专业学生实习产生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对侵权责任承担的积极防御:甘冒风险、受害人承诺、与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