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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老年监护问题尤为突出。《民法总则》中对监护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监护范围;增加了意定监护的监护方式;强化了监护监督。但是立法上对老年监护虽有突破和完善但也有些许不足之处,存在着监护是否要与行为能力“脱钩”、监护方式、监护监督等方面不完善的问题。由此,完善老年监护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