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停电 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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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做到一半突然停电,病人不久去世,责任该由谁担?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温州某医院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给李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73843元。
  浙江省平阳县患者李某因头痛到平阳县医院就诊,该院诊断李某患有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病症。次日,李某被送进温州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住院后,该医院决定对其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手术在进行了三个小时时,手术室突然停电,手术被迫终止。第二日上午10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几个月后,因李某病情危重,其家属放弃了治疗,李某出院回家不久后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在给病人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发生停电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事故医院返还医疗费用、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5976元。
  该医院辩称,李某入院后出现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而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死亡率高,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患者的病情危急等级为4级,术后成活率为20%。院方在充分告知患者家属有关情况并征得患者和其家属同意后,随即对患者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针对患者的病症放置了2个微型弹簧圈,这时达到了手术的目的。后突然停电,李某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CT检查没有发现继续出血,证明手术是成功的。因此患者后来的死亡不是手术过程中停电所致,而是患者本身的危重病情所导致的。而且手术过程中停电是不可抗力所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依照医院申请,温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李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患者李某在医院诊治的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而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手术因此被迫终止,说明医院在医院管理中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摘自《现代护理报》文/汪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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