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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企业进行研发,但研发成功与否,不作为是否允许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