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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双层”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如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