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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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父母们长年出外打工,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要维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给他们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就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即农民工们的权益保障。在分析目前社会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保障农民工的对策,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 留守儿童 农民工 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201210742044。
  作者简介:曾聪俐,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级。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3-0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慢慢开始也有人把孩子带到城市,然而,能够将孩子带到城市学习的农民工毕竟是少部分,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能力将孩子带到城市,形成了父母和孩子分开的状况,在广大农村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留守儿童”。
  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1436.81万人,在初中就读763.51万人。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①。从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的增长的数量和农民工数量的增长是成正比的。经过我们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大多数孩子深知父母外出务工是为了给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因此,很多孩子是为了父母而学习。他们也会因为父母所受的苦而伤心、低靡,给他们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事实上确实如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与占有广大社会资源的群体,甚至普通城市居民在争取合法权益上的能力差距越来越大,由此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越来越多。而其中,他们的孩子即“留守儿童”亦可能深受其害,可能在恶性循环之下成为牺牲品,甚至是将来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注重其间的实质公平,不仅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也关乎孩子的将来,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孩子们身心的发展,有利于孩子生活环境的提高。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积极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不少关于保护劳动者的普遍权益的规则,《宪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各种权利,并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当然,除了以上基本法律外,我国还专门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
  近年来,国家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就。我国初步建成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完善城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加强监察执法。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查处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农民工的权益有法律基础,并得到社会的关注和一定的落实。
  (二)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消极现状及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的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的体制原因,立法层面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甚至冲突,执法层面上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小,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城市歧视大以及其自身原因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多方面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
  1.农民工的某些法律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应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②。但是从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以及待遇来说,却存在很多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1)从实际上看,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就业和择业权利。第一,某些城市为保证本地劳动者的就业,实行区别对待的就业政策,譬如对农民工就业实行数量控制、职业与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等,导致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职业都是城市人不愿做的脏、累、粗工作。第二,由于先天的原因,农民工大多数学历低、技术水平低,导致其在就业时缺乏竞争力。
  (2)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易受到侵犯。农民工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费的现象,更有甚者会被拖欠、拒付工资。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农民工的劳动却时常未得到相应的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这些权利却经常性的被侵犯。据调查,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一般来说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0-14个小时,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
  (4)未能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大多从事收入低、环境差的工作。这些单位一般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简陋,有些甚至根本没有合格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频率很高,往往给农民工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5)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农民工普遍存在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益,缺失社会救助的问题。首先,农民工的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其次,由于很多农民工未参加工伤、医疗等保险,所以在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病住院治疗时,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最后,农民工在遇到困难缺乏及时得的社会救助。
  2.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在我国,由于政治管理体制的要求,一般来说,当居民的工作地和户籍地相一致时,其才能真正切实的享受相关政治权利。反之,其享受权利的成本则很高,因此放弃相关政治权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农民工工作地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其工作地和户籍地往往是分离并时常变化的。如前述,很多农民工“自愿”成为了“无政治群体”。一方面,他们很难回家乡行使一系列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很少有农民工正常参加单位的工会组织,因此他们普遍缺乏表达自己意愿的正规渠道,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般只能忍气吞声抑或采取其他极端手段处理。   3.与农民工相关的文化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农民工自身获得文化、技能培训的相关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由于自身继续学习意识淡薄、技能培训的渠道有限、工作强度大等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很少接受继续教育或者培训来自我提升。由于户籍等原因,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城市免费职业技术培训。第二,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缺乏有效保障。由于我国管理体制以及教育投资制度的原因,尽管教育部于2010年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删除《小学管理规程》中第12条,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农民工子女入学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在很多城市进入城市公办学校仍须缴纳高额的借读费,不利于农民工子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权。
  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从实质的公平正义而言,由于出身与天赋等原因导致的初始化不平等是并不合理的,因此社会应该用合理的制度为此提供补偿。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均等,社会应该对那些天赋较低者和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给予较大的关注,其目的在于为了纠正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偏差,使人们更为平等③。而社会实际却是,农民工并没有因其弱势地位而得到更多的权利和特殊的保护。因此,我们须在制度上加强对其弱势地位的弥补。
  (一)深化进行传统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是必然趋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加入世贸组织,它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④因此,我们必须逐渐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从而保障农民工和城市市民获得实质上的一致的国民待遇,建设有利于公平、平等以及人员自由流动的创新性户籍制度。
  (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应实事求是,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即建立关注农民工的工伤及医疗保障救助补贴制度,再解决失业、养老保障,逐步实现向社会保障的转换。针对不同的职业,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在各个保险体系上,各个击破,稳步推进。例如,在工伤保障方面,对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作风险程度高的建筑业、采掘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要加大推进力度;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让其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三)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作用且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政府和全社会给予的不是可怜、不是慈善、更不是歧视,而应是尊重和帮助。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⑤。
  (四)大力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组织的建设,建立适合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表达机制
  工会是我国保障工人权益的组织,针对我国现实,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时应大力运用工会力量,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工会,通过工会的力量,提高农民工在各项活动中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其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
  (五)相关部门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及执法力度
  我国就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但就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却缺乏特殊保护,这其实是有违社会的实质公平的。我认为应尽快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制定相关特殊法。同时,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废止与《劳动法》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执法上,农民工工资与社会保障应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监察的主要问题。加强执法监察频率和力度,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加以严惩。
  三、结语
  想帮助“留守儿童”,请先帮助他们的父母;欲尊重“留守儿童”,请先尊重他们的父母。他们需要的是实质的公平平等,包括思想观念上认知的平等,发展机会的平等。当然,在现今生产力的基础上,一味的要求每个人生活水准同等,是愚昧的,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差别必然存在,政府不须越俎代庖的替他们发展,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制度,逐步缩小这种差距。
  注释:
  ①2008-2011年中国农民工数量统计表,中商情报网.2012-4-27.http://www.askci.com/news/201204/27/2715551256411.shtml,
  ②⑤杨秋芬.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2(2).
  ③张云河.法理学视阈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④赵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析.法治研究.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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