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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成功作为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辅助因素,是从经济激励角度对技术方案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胡颖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明确,当采取"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商业上的成功才被纳入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对于商业上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