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不死鸟”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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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是世界资本市场中的一朵奇葩,各类怪象一直在挑战投资者的想象力。作为连续数年全球垫底的市场,被国内外投资者诟病颇多,其中尤以退市制度一直保持着“中国特色”,很多年没有与国际接轨的迹象。从任何角度说,连续五年没有一家上市公司退市,这是国外投资者难以想象的,一个有活力的资本市场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两大市场的退市率一直在6~8%。而A股市场长期都是一个有进无出,不能优胜劣汰、纳故吐新的市场,其未能起到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作用,让资本市场社会融资和价格发现两大功能几乎完全丧失。不仅如此,在A股市场还出现了奇怪的“负激励”现象,即绩优蓝筹股无人问津,而各类垃圾股、绩差股、小盘股、重组股成为投资者吹捧的对象。A股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其实,A股市场在建立之初就设立了上市公司退出制度,只不过这种制度因为设计上标准不够细化,几乎未能发挥作用。比如,它要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就要退市,但上市公司即使出现连续两年亏损,也可以第三年通过和关联公司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轻易完成目标,退市的门槛太低了;最初的退市规定中也有出现舞弊行为可以退市的规定,但因为规定的比较宽泛和模糊,可操作性极大,这项规定也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在2004年和2012年也有相应的退市规定跟进,监管方一度表态对改革十分坚决,但最后往往都是声音大、雨点小,最终只是个别公司“象征性”退市,因此,中国A股上市公司成为全球最安全长寿的上市公司,被国内外投资者讥讽为股市的“不死鸟”。
  A股上市公司是如何变成“不死鸟”的?为何A股公司的“退市”如此之难?从根本上说它是制度上的弊病,即我国仍旧保留着对上市公司IPO的审批制,这在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审批制的出发点名义上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带来的寻租之手同样扰乱了资本市场,可以说,监管方恰恰是退市制度最大的利益相关方,从利益的角度说,如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了,也就把寻租之手斩断了,因此,监管方客观上对完善退市制度是消极的。另一个利益相关方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往往把上市公司视为自身“政绩”之一,且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的纳税大户和提供就业岗位的大户,地方上市公司如果退市,不但会影响到地方形象,甚至对地方财政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所以地方政府宁可向上市公司提供各类补贴也要阻止上市公司退市。
  A股市场的长期僵化和缺乏流动,造成劣币驱逐良币、资源配置逆向化的现象。中国最优秀的公司往往不屑于在A股上市,而是青睐美国股市和香港股市,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损失。另一个后果是,“壳资源”成为上市公司最紧俏资源,价格畸高,甚至一家企业上市公司的自有资产全部亏光,所有者权益归0时,其壳资源的价值仍然可以高达10亿元以上。价格畸高的“壳资源”让各类垃圾股可以招摇过市,垃圾公司即使连年亏损也不会“寿终正寝”,真可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从表面上,壳资源的高估值是因为退市制度不完善,但实际上是因为审批制造成的上市成本过高,推高了壳资源价值。如果中国上市公司IPO从审批制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注册制”,IPO成本大幅降低,“壳资源”可能最多只值几百万元。
  不久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再次启动,沪深交易所均发布了退市“征求意见稿”,这次可能是玩真的。首先,是在退市标准上更为细化了,以前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相当宽容,最多罚款了事。比如,南纺股份在2006年~2010年间连续5年造假,虚构利润3.4亿,只被证监会罚了50万,这种处罚确实有些滑稽。但新法规明确规定,只要发现上市公司舞弊,上市公司将面临停牌退市的厄运。另一个重大规定是,为了防止舞弊公司“一退了之”,对于集体诉讼问责制度进行了明确,让舞弊退市的上市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否则不能全身而退。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基本教训的是,即使付出其他方面的成本,最好也要把法律、法规明确化、细则化,尽可能减少人为操作和判断的空间,彻底断绝利益相关者的寻租机会。
  仔细分析“征求意见稿”,个人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具体化”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比如在财务指标上的细化。但某些规定仍然存在“宽容”和操作空间的问题,比如,审计公司的审计意见类型,要连续两年出现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才暂停上市,这显得过于宽容,因为这两种意见类型一般可以反映上市公司有舞弊嫌疑,无需给一年的风险警示期,让上市公司有时间做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三年内谴责三次要退市的规定,也存在着寻租的空间,因为主动权在监管方手中。除了那些细化的财务指标外,对上市公司是否退市的裁决权应该交给投资者而不是监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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