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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生产许可证目录内饲料粉碎机械、机动脱粒机两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于2006年4月10日发布了新的《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两个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两类产品的原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