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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是现代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基础性立法几乎为空白.通过分析期权交易合约标的物的法律性质,指出除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之外,期权交易合约的标的物——选择权是一种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第三种权利形态,并总结出选择权作为合同标的物所具有的特点,同时作者认为我国有关法律中确立选择权作为交易的标的物的法律地位对我国有重大的立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