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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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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