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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人格权制度的演变一直是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的角力中展开的。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只是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并不直接涉及人格权内容;罗马法真正涉及人格权保护的是私犯和准私犯制度,后来发展为《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规定。受实证主义影响,《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开始呈现出实证化的倾向,并扩散到其它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我国人格权制度和理论也明显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而且呈现出过度实证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