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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由风险投资家管理的,投入到新兴的正处于成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民间资金的资本化和金融信贷行为还未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体形式,因此,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作用仍然举足轻重。为政府职能实现提供支撑的各级财政在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也应大有作为。
一、风险投资中财政的投资行为
在当前民间资金资本化渠道不畅,金融信贷资本能力有限且风险意识不够的情况下,财政的政策杠杆作用变得极为关键。因此,在不影响对风险投资者的激励机制和创业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各级财政拿出部分资金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1.财政直接投资行为
不少地方财政已经通过“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或“科技三项费用”科目设立“高新技术发展专项基金”直接组建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就这种财政直接注资控股的模式而言,它或许可以解决风险企业发展初期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国有资本直接控股风险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形成新的国有企业,介入到风险性极强的竞争性领域,不仅与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基本改革方向相悖,而且必然影响市场对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破坏风险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民间资本的介入还会产生“挤出效应”,与重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地位的要求也相左。
2.财政导向投资行为
这种投资模式又称为“民办官助”模式,即财政仅设立导向型的风险投资基金,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民间个人或境外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且基金的管理由专业经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应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模式。它不同于主要靠财政投入的政府主导型基金,又不同于完全由民间投入的私人风险投资基金。从财政角度看,既达到了发展风险投资业,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目的,又不必动用财政资金进行直接投资,还能将风险虚拟化和分散化。从民间资本角度看,既可以通过投资风险事业获得较高收益,又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还可将闲散资金盘活利用,提高资金收益率。在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增速逐年下降的情况下,通过部分注资形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是最现实的选择。但是,由于风险投资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不仅要求有充足的民间资本或法人资本介入,同时又必须通过资本运作来实现投资增值,因此,它应该是具有实业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和具有资本运作经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一些大的金融集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发起人才更有效,可在有的地方尚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这一方式的采用需因地制宜。
3.财政间接投资行为
针对不少地方尚缺有相当实力的民间资本,介入充当专业基金发起人,组建高新技术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情况,“民办官助”的风险投资模式所需的相关条件不具备,使得政府以导向投资行为方式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变得不可能。财政必须探索更加现实的投资模式。在民间资本无法成为风险投资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只有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这一角色,“官办民管”的模式应运而生,不少地方也已经就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江苏的模式就值得借鉴。其主要特点为:
(1)风险投资基金由财政拨款形成。
(2)基金主管机构为江苏省科技发展基金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投资专家组成。
(3)由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4)在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上,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并不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而是根据规定的条件,授权专业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对于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9:1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清算后,共同投资增值部分两者按7:3的比例分配。
(5)对专业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是多元化的,并不局限于某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从江苏这一操作模式来看,尽管风险投资基金由财政直接拨款形成,但资金的投放经历了“基金主管机构——高新技术投资公司——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创业企业”几个环节,割断了政府与创业企业的直接联系,避免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而且将政府、高新技术投资公司、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捆绑在一起,有较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实现了“专家理财、科学决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从机构和制度上确保了风险投资基金具有有效的组织制衡机制及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二、风险投资中财政的信用援助行为
财政资金是国有资产的货币形态,它的投入方式可以是根据产业政策进行的谋取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本投资,也可以是无条件的划拨,主要是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实现为依据。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财政杠杆同样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l. 财政的贷款担保行为
在一些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和地区,财政为风险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一直是一种非常需要的财政行为,它为风险企业在成长期能获得充足的启动发展资金起了非常需要的作用。如日本,1975年通产省就设立了“研发型企业培育中心”,为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比例为80%。英国也曾实施“信用担保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财政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贷款的70%等。
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我国各级财政的现实状况,在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下,为保证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效应,贷款担保比例不应过高,确定在50%~60%的水平上为宜,在缓解风险投资风险的同时对其仍应保持相当的还款压力,并承担相应的资本责任。尤其是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信用担保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并谨慎应对。
2. 财政的贷款贴息行为
在我国当前民间资本实力不强,投资渠道不畅且金融机构借贷现象又比较普遍的情况下,由财政支付贷款利息,风险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的财政贷款贴息行为对于降低风险投资者的还贷压力和金融机构的放款风险,活跃风险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加速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将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财政杠杆作用。
另外,在金融工具日趋发达的今天,财政对风险投资的信用援助行为不应局限于贷款担保与贴息这两种简单的手段,可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如将财政贴息政策适用于租赁公司,创业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购买研发及生产所必须的高科技设备,由租赁公司拉动银行贷款,同样可以发挥财政贴息的杠杆作用。对于银行来说,分散的客户变成租赁公司,信贷成本会降低,资产的流动性也会大大改善。由租赁公司承担一些风险投资的风险并享有一定的收益,不仅拓展了风险投资发展的投融资渠道,而且对租赁公司本身的壮大和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造也将大有裨益。
三、风险投资中财政的保障行为
如何在风险投资中尽可能地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进程中永恒的课题。财政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安全稳定器”作用决定了财政在风险投资事业中也必能起到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
1. 财政的风险投资保险行为
美国1984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涉及工程投资保险、科技研发及应用投资保险等,使风险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投资风险,以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风险投资的“风险”和“资金”两大“瓶颈”,使其在美国成为一大热门投资领域。
我国风险投资领域之所以尚存在资金短缺等若干问题,导致发展滞后,与投资风险的保障没有很好的解决恐怕不无关系。因此,财政若能在这方面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扶持,对风险投资的快速、健康发展应有相当的刺激作用。也就是说,财政除了能以财政担保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工具调控之外,还可以财政保险的方式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一定保障,即在风险投资者为风险企业注入创业资金的同时,财政可为其购买一定金额的投资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这一点对民间资本尤其是个人资本而言显得更为重要,而且民间资本的大胆介入不管对减轻财政的直接、间接投资,还是导向投资压力都非常有效。
2.财政的社会保障行为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改革已经基本到位,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大保障已基本实现社会化统筹。由于风险投资创业是一种有着高风险的行业,其从业人员随时都有创业失败、破产失业的风险,对风险投资者尤其是民间个人投资者及风险企业创业者而言存在巨大的生存风险。因此,如果财政能在这一方面有所作为的话,必将有更多的投资家和创业者勇敢介入这一充满挑战性的行业。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政局)
一、风险投资中财政的投资行为
在当前民间资金资本化渠道不畅,金融信贷资本能力有限且风险意识不够的情况下,财政的政策杠杆作用变得极为关键。因此,在不影响对风险投资者的激励机制和创业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各级财政拿出部分资金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1.财政直接投资行为
不少地方财政已经通过“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或“科技三项费用”科目设立“高新技术发展专项基金”直接组建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就这种财政直接注资控股的模式而言,它或许可以解决风险企业发展初期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国有资本直接控股风险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形成新的国有企业,介入到风险性极强的竞争性领域,不仅与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基本改革方向相悖,而且必然影响市场对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破坏风险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民间资本的介入还会产生“挤出效应”,与重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地位的要求也相左。
2.财政导向投资行为
这种投资模式又称为“民办官助”模式,即财政仅设立导向型的风险投资基金,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民间个人或境外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且基金的管理由专业经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应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模式。它不同于主要靠财政投入的政府主导型基金,又不同于完全由民间投入的私人风险投资基金。从财政角度看,既达到了发展风险投资业,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目的,又不必动用财政资金进行直接投资,还能将风险虚拟化和分散化。从民间资本角度看,既可以通过投资风险事业获得较高收益,又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还可将闲散资金盘活利用,提高资金收益率。在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增速逐年下降的情况下,通过部分注资形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是最现实的选择。但是,由于风险投资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不仅要求有充足的民间资本或法人资本介入,同时又必须通过资本运作来实现投资增值,因此,它应该是具有实业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和具有资本运作经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一些大的金融集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发起人才更有效,可在有的地方尚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这一方式的采用需因地制宜。
3.财政间接投资行为
针对不少地方尚缺有相当实力的民间资本,介入充当专业基金发起人,组建高新技术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情况,“民办官助”的风险投资模式所需的相关条件不具备,使得政府以导向投资行为方式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变得不可能。财政必须探索更加现实的投资模式。在民间资本无法成为风险投资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只有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这一角色,“官办民管”的模式应运而生,不少地方也已经就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江苏的模式就值得借鉴。其主要特点为:
(1)风险投资基金由财政拨款形成。
(2)基金主管机构为江苏省科技发展基金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投资专家组成。
(3)由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4)在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上,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并不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而是根据规定的条件,授权专业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对于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9:1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清算后,共同投资增值部分两者按7:3的比例分配。
(5)对专业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是多元化的,并不局限于某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从江苏这一操作模式来看,尽管风险投资基金由财政直接拨款形成,但资金的投放经历了“基金主管机构——高新技术投资公司——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创业企业”几个环节,割断了政府与创业企业的直接联系,避免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而且将政府、高新技术投资公司、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捆绑在一起,有较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实现了“专家理财、科学决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从机构和制度上确保了风险投资基金具有有效的组织制衡机制及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二、风险投资中财政的信用援助行为
财政资金是国有资产的货币形态,它的投入方式可以是根据产业政策进行的谋取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本投资,也可以是无条件的划拨,主要是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实现为依据。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财政杠杆同样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l. 财政的贷款担保行为
在一些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和地区,财政为风险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一直是一种非常需要的财政行为,它为风险企业在成长期能获得充足的启动发展资金起了非常需要的作用。如日本,1975年通产省就设立了“研发型企业培育中心”,为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比例为80%。英国也曾实施“信用担保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财政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贷款的70%等。
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我国各级财政的现实状况,在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下,为保证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效应,贷款担保比例不应过高,确定在50%~60%的水平上为宜,在缓解风险投资风险的同时对其仍应保持相当的还款压力,并承担相应的资本责任。尤其是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信用担保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并谨慎应对。
2. 财政的贷款贴息行为
在我国当前民间资本实力不强,投资渠道不畅且金融机构借贷现象又比较普遍的情况下,由财政支付贷款利息,风险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的财政贷款贴息行为对于降低风险投资者的还贷压力和金融机构的放款风险,活跃风险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加速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将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财政杠杆作用。
另外,在金融工具日趋发达的今天,财政对风险投资的信用援助行为不应局限于贷款担保与贴息这两种简单的手段,可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如将财政贴息政策适用于租赁公司,创业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购买研发及生产所必须的高科技设备,由租赁公司拉动银行贷款,同样可以发挥财政贴息的杠杆作用。对于银行来说,分散的客户变成租赁公司,信贷成本会降低,资产的流动性也会大大改善。由租赁公司承担一些风险投资的风险并享有一定的收益,不仅拓展了风险投资发展的投融资渠道,而且对租赁公司本身的壮大和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造也将大有裨益。
三、风险投资中财政的保障行为
如何在风险投资中尽可能地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进程中永恒的课题。财政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安全稳定器”作用决定了财政在风险投资事业中也必能起到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
1. 财政的风险投资保险行为
美国1984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涉及工程投资保险、科技研发及应用投资保险等,使风险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投资风险,以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风险投资的“风险”和“资金”两大“瓶颈”,使其在美国成为一大热门投资领域。
我国风险投资领域之所以尚存在资金短缺等若干问题,导致发展滞后,与投资风险的保障没有很好的解决恐怕不无关系。因此,财政若能在这方面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扶持,对风险投资的快速、健康发展应有相当的刺激作用。也就是说,财政除了能以财政担保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工具调控之外,还可以财政保险的方式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一定保障,即在风险投资者为风险企业注入创业资金的同时,财政可为其购买一定金额的投资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这一点对民间资本尤其是个人资本而言显得更为重要,而且民间资本的大胆介入不管对减轻财政的直接、间接投资,还是导向投资压力都非常有效。
2.财政的社会保障行为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改革已经基本到位,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大保障已基本实现社会化统筹。由于风险投资创业是一种有着高风险的行业,其从业人员随时都有创业失败、破产失业的风险,对风险投资者尤其是民间个人投资者及风险企业创业者而言存在巨大的生存风险。因此,如果财政能在这一方面有所作为的话,必将有更多的投资家和创业者勇敢介入这一充满挑战性的行业。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