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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北京市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市人大第43号公告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要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有关规章要求及北京市市情制定的。《规定》共有20条,涉及继续教育立法目的、对象、适用范围、指导思想、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