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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超越实证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法律解释,德沃金坚持认为,必须把基本的权利原则作为具体的法律实践的引导,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正确和适当地制定和应用一种法律。为此,德沃金要求建立一种基于“整体性原则”之上的法律话语理论。但由于坚持了一种“真理符合论”的立场,他并没能对法律话语理论的本质做出正确的解释。为了走出法律话语理论的误区,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建立在“真理合意论”之上的法律话语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