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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实行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计算顺序。首先,应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因为是否有留抵税额是确定当期免抵退税的基础,若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零,即无留抵税额,企业应正常纳税,也就不存在免抵退税。由于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