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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农村女孩陈娟被镇党委副书记田冬石猥亵,羞愤难当的陈娟竟然服毒自尽。法律该如何为田冬石定罪?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日前,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请抗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改判。
少女自杀缘于遭人猥亵
2003年10月17日早晨,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像往常一样安静,村民顾玉梅早早地安排好女儿去放牛后便出了门。中午11点多,顾玉梅回到家后却发现女儿陈娟趴在床上,床上有滩白沫,床头地上放了个“敌敌畏”农药瓶子……
事发后,顾玉梅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通过法医鉴定,确定陈娟系口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而中毒死亡。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年仅19岁如花般的少女选择了服毒自尽的不归路?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动,通过警方的侦查,陈娟自杀的原因很快被查明:原来,2003年10月15日中午,陈娟和同村的张霞一同去割草。下午3时许,陈娟正在该村附近一个橘园里割草时,突然一个满身酒气的中年男子冲到陈娟面前,一把夺掉了陈娟手中的镰刀,责骂她不该到橘园里割草。男子严厉的责骂声吓得陈娟不知所措。就在此时,中年男子突然把陈娟拽到三四米远处的橘树处,一把将陈娟推倒在地,并随之倒地翻身压在了她的身上,用手触摸她的胸部,并开始亲她。惊呆了的陈娟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中年男子又伸手去拉她的上衣拉链……这时,陈娟明白了中年男子的企图,为了不让他得逞,她连忙叫道“有人——有人——”,中年男子听后连忙起身离开橘园,快步走到公路边停放的摩托车处,驾车离去。而吓坏了的陈娟躲到橘树旁的一个坟墓后,不敢再出来。
当天晚上6点多,陈娟把下午在橘园中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张霞。第二天早上,在母亲的追问下,陈娟又告诉了母亲。
那么,“欺负”陈娟的这个中年男子是何许人呢?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到这个人叫田冬石,是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
事情查清后,2003年10月18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将田冬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2月1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冬石有期徒刑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00元。
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徒刑三年半
事情到这里似乎应该告一段落,但是,当一审法院宣判后,此案就在当地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陈娟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对自己冤死的女儿念念不忘,其亲戚也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太轻,难以抚慰受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更难以平民愤。于是,其家属和部分正义群众纷纷到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为受害人主持公道。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做了进一步研究后,认为该案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一审判决明显畸轻。于是,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此案移交到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此案,认为被告人田冬石身为凉水河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制猥亵妇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此外,由于他的强制猥亵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后果极其严重;最后,被告人除在侦查阶段作了一次有罪供述以外,在其他诉讼阶段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无悔罪表现。因此,应当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2004年5月1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对该案进行了二审。5月24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十堰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判处田冬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40330元,至此,这起在当地影响颇大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存在的法律空白
虽然田冬石最终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此案仍暴露出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田冬石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个花季少女羞愤自杀。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最终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刑法》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没有受害人因不堪羞辱而自杀后如何处理的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具体到本案,即使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案件的后果比仍属畸轻。
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偏远地区,习俗不太好,借开玩笑来猥亵、侮辱妇女的情形屡有发生,其中也有给受害人造成死亡或精神受刺激而丧失生活、劳动能力的现象发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修订《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时,把造成死亡或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刺激而丧失生活、劳动能力单列一款,从重处罚,以刑罚的手段促進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日前,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请抗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改判。
少女自杀缘于遭人猥亵
2003年10月17日早晨,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像往常一样安静,村民顾玉梅早早地安排好女儿去放牛后便出了门。中午11点多,顾玉梅回到家后却发现女儿陈娟趴在床上,床上有滩白沫,床头地上放了个“敌敌畏”农药瓶子……
事发后,顾玉梅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通过法医鉴定,确定陈娟系口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而中毒死亡。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年仅19岁如花般的少女选择了服毒自尽的不归路?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动,通过警方的侦查,陈娟自杀的原因很快被查明:原来,2003年10月15日中午,陈娟和同村的张霞一同去割草。下午3时许,陈娟正在该村附近一个橘园里割草时,突然一个满身酒气的中年男子冲到陈娟面前,一把夺掉了陈娟手中的镰刀,责骂她不该到橘园里割草。男子严厉的责骂声吓得陈娟不知所措。就在此时,中年男子突然把陈娟拽到三四米远处的橘树处,一把将陈娟推倒在地,并随之倒地翻身压在了她的身上,用手触摸她的胸部,并开始亲她。惊呆了的陈娟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中年男子又伸手去拉她的上衣拉链……这时,陈娟明白了中年男子的企图,为了不让他得逞,她连忙叫道“有人——有人——”,中年男子听后连忙起身离开橘园,快步走到公路边停放的摩托车处,驾车离去。而吓坏了的陈娟躲到橘树旁的一个坟墓后,不敢再出来。
当天晚上6点多,陈娟把下午在橘园中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张霞。第二天早上,在母亲的追问下,陈娟又告诉了母亲。
那么,“欺负”陈娟的这个中年男子是何许人呢?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到这个人叫田冬石,是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
事情查清后,2003年10月18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将田冬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2月1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冬石有期徒刑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00元。
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徒刑三年半
事情到这里似乎应该告一段落,但是,当一审法院宣判后,此案就在当地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陈娟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对自己冤死的女儿念念不忘,其亲戚也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太轻,难以抚慰受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更难以平民愤。于是,其家属和部分正义群众纷纷到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为受害人主持公道。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做了进一步研究后,认为该案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一审判决明显畸轻。于是,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此案移交到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此案,认为被告人田冬石身为凉水河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制猥亵妇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此外,由于他的强制猥亵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后果极其严重;最后,被告人除在侦查阶段作了一次有罪供述以外,在其他诉讼阶段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无悔罪表现。因此,应当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2004年5月1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对该案进行了二审。5月24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十堰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判处田冬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40330元,至此,这起在当地影响颇大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存在的法律空白
虽然田冬石最终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此案仍暴露出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田冬石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个花季少女羞愤自杀。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最终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刑法》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没有受害人因不堪羞辱而自杀后如何处理的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具体到本案,即使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案件的后果比仍属畸轻。
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偏远地区,习俗不太好,借开玩笑来猥亵、侮辱妇女的情形屡有发生,其中也有给受害人造成死亡或精神受刺激而丧失生活、劳动能力的现象发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修订《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时,把造成死亡或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刺激而丧失生活、劳动能力单列一款,从重处罚,以刑罚的手段促進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