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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滥觞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传统研究将其分为"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四个子领域。国内学者的研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源于对现行的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忧虑,继而在波斯纳等国外相关学者研究的影响下,大致分为"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两条路径。学术史梳理显示,"法律与文学"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