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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提供类合同的大量涌现,对传统合同分类方法和合同法的总则一分则的立法技术带来冲击。基于立法传统、立法旨意的差异,各国对于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服务合同作为提供劳务类合同的集合和上位概念,是指以提供劳务或提交特定劳务成果为主要债务内容的民事合同的统称,其范围包括所有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有偿服务合同和无偿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