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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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服刑人员因对社会、国家或他人造成过法律禁止的伤害,受报应刑论影响,被认为罪大恶极,必须惩罚。这种带有浓厚感情因素的集体无意识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导致我国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长期被忽视。刑罚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和預防犯罪,尊重和保护服刑人员的人权,有助于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方式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使其再社会化。本文以贵阳地区服刑人员服刑情况为例,通过实际调研走访、干部座谈和调查问卷等方式,从区域性出发,研究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强调惩罚罪犯、预防犯罪与保护服刑人员人权并举的观点,有助于优化刑罚的效益,实现刑法的目的。
  关键词 我国 服刑人员 服刑情况 人权保障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项目(研人文2015021)成果。
  作者简介:刘鑫,贵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6
  一、贵阳地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研究主要针对贵阳地区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的男犯监狱,即主要关押刑期不满15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男性罪犯,其中包括扰乱经济秩序类罪犯、侵犯公民财产类罪犯、侵犯公民人身型罪犯、贪污受贿类罪犯等,也包括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初犯和偶犯。通过监区走访、与管教干部座谈和问卷分析,对贵阳地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有了一定了解。调查问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600份问卷,通过筛查与评估,符合分析研究标准的共556份。
  所调研的贵阳地区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男犯监狱的服刑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26-50周岁,其中30-45周岁的服刑人员比例最大,占43.8%。受教育情况普遍偏低,初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7.3%。服刑前处于无业状态的占52%,其中有11%表示不想就业;就业的,主要以工人和个体经营为主,且表现出频繁更换工作的情形。父母以务农为主,家庭关系、经济收入、事业困境是调查对象普遍认为的主要生活压力,并有31%的受调查服刑人员表示压力很大,无法承受。面对这些压力,23%的选择与家人和朋友倾述,而35%的觉得无法释放,全靠自我调节,17%的选择用娱乐消遣方式缓解。96%的受调查服刑人员对社会怀有不满,其中主要表现在就业难、人情冷淡、物价高、生活缺乏保障方面。罪数方面,数罪并罚占19%。
  二、贵阳地区服刑人员处遇情况
  据了解,调研的监狱针对服刑人员普遍开展了入监教育活动,但有14%的服刑人员表示开展的入监教育活动价值意义不大,并表示监狱对其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缺乏全面明示或者缺乏对其权利的告知。对于服刑期间的管教方式,76.7%的觉得满意,其中24.5%表示非常满意,14.6%认为需要改善;对于管教人员的管教态度,48.1%的觉得好,其中28.3%表示很好,11.6%认为需要改善;对于服刑期间的生活环境,37.5%的觉得好,其中觉得很好的占14.7%,16.5%表示需要改善;对于居住条件,31.7%的觉得好,其中觉得很好的占17.1%,11.6%表示需要改善;对于饮食,87.8%的表示饮食充足,78.7%的对饮食满意。关于劳动,97.9%的服刑人员表示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时间主要为每日6-8小时,5.5%表示完成起来有困难。除此以外,90.4%的表示服刑期间生病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关于在服刑期间希望进一步得到保障的权利,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服刑人员选择了休息权和饮食权。
  三、贵阳地区服刑人员改造状况
  通过与监狱管教干部座谈,以及与服刑人员抽样访谈,贵阳地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除了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还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68.6%的服刑人员认为监狱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有用。
  除此以外,监狱还对服刑人员提供科学文化和法律教育,并开设一些文艺体育活动。但66.4%的接受调查的服刑人员还是担心出狱后得不到社会和他人认可,无法再就业。大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得到有效改造,但仍有17%再犯率。服刑人员中,大部分在服刑前都觉得生活开销和家庭幸福最为重要,但在服刑期间除了增加了对家庭幸福的需求外,觉得生存自由最为重要,并表示愿意为此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机会。性格方面,48%的表示服刑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乐于在他人面前发表观点看法,而只有29%的服刑人员愿意主动参与监内活动并在大家面前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并表示在服刑期间就算遇到困难也不愿意求助,因为觉得求助无用。
  四、调研分析
  通过对抽样的556份有效调查问卷仔细分析,以及与管教干部多次座談,也通过参观监狱设施、厂房、狱舍和服刑人员活动中心,通过与服刑人员面对面交谈,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贵阳地区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男犯监狱运行中值得肯定的做法:
  一是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改造环境。从问卷反馈情况来看,服刑人员对监狱的生活环境和平时学习、劳动的环境总体上是满意的。通过走访参观,监狱内干净整洁,收押罪犯以“监区”为单位管理,每个监区有各自区域,包括服刑人员的住宿区域、活动区域(包括球场、图书室、休息室、心理咨询室等),楼道有板报装饰,每个监舍整齐有序。劳动改造集中进行,厂房开阔明亮,多为计算机零部件或服装加工。
  二是改造内容丰富。除了日常劳动改造外,还有针对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文化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监内体育文化活动(包括有定期篮球赛、足球赛等)。
  三是创新管教机制。每个监舍外墙有“晴雨表”,方便管教干部每天掌握每个服刑人员的情绪动态;住宿区外配套监狱医院,关注服刑人员身心健康;试验表现积分制度,对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等表现实时积分评定考核,作为减刑假释的量化标准。
  四是安全管理。很多监狱保持“0”监狱事故,管理到位,狱警负责。   但同时也应看到贵阳地区监狱存在的不足:
  一是设施落后。因为多数监狱都远离市区建立并年代久远,翻新的难度也比较大,大多硬件除了新修新建,都是从建立初始一直沿用至今,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存在一定不利因素,如厂房老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技术落后可能导致服刑人员出狱难与社会接轨。
  二是关押不科学。所调研监狱的罪犯收监量都出现超负荷现象,所以导致每个监舍在有限空间内普遍居住8人,最多有居住13人的情况。另外,监舍服刑人员划分主要按收监顺序,按空补齐。
  三是服刑人员权利诉求缺乏保障。主要表现在困难得不到有效反映和解决,严格的作息时间使探监权受到限制等。在与服刑人员的交谈中,很多服刑人员表示,有些法律设置或实践规定起不到什么作用,比如心理咨询室其实就没怎么使用过,图书室的书也不能借阅。
  导致上诉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监狱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刑罚执行阶段的立法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阶段的规定仅17条。刑罚执行阶段的专门法《监狱法》也仅78条,势必不能良好规范刑事执行阶段的司法执行以达到预期的刑罚效果。
  二是我国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够。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晚,以《监狱法》为标志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迄今只有20来年,对于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还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同时,监狱管教人员受传统报应主义观念影响,本能的缺乏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重视。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于经济欠发达时期,导致监狱物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四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我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这在刑罚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司法实践中因缺乏对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必要监督,使相关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成为实践中的盲点,甚至被遗忘。
  五是服刑人员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在司法活动主体强弱对比明显的情况下,一些服刑人员放弃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处遇。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正:
  一是改革监狱管理体系,完善监狱监管机制。对于罪犯的收监管理,考虑到避免不同犯罪类型罪犯交叉感染,对服刑人员要实行分类关押。针对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并随着其个人改造情况适时调整矫正计划,以达到改造矫正实际效果。同时,要加强对监狱监管的有效监督,保障服刑人员的应有权利,使司法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规定要落实于实践。相关刑罚执行阶段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的法律不能仅仅流于形式,有关规定要做好配套设施。执法无小事,各项制度要逐条落实到实处。
  三是正视服刑人员人权问题。加强观念轉变,跳出报应观念束缚,结合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内容,推进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与学习,切实增强服刑人员的维权意识。
  强调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不是对服刑人员不加考虑的放纵,更不是无视受害人的法益侵犯和救济。行为人犯罪理当接受法律制裁,但惩罚也应当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刑罚的目的不光在于惩罚犯罪人,更在于使用科学的方法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借此警示和示范其他公民,規范自己的行为,不要犯罪。
  所以,惩罚犯罪人与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并不冲突,让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被尊重的教育和矫治,有助于犯罪人被真诚感化,也强化了执法机关有法必依的准则。
  由于条件有限,本文主要只针对贵阳地区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男犯监狱的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来谈我国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在区域配比,性别配比和宽严戒备配比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以此作为起点,强调服刑人员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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