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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美等国产生的大量违反GPL的诉讼中,对GPL法律性质的认定因法系不同而差异巨大。在中国,无论从法律行为理论、现行法律规范还是GPL内容角度,GPL都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许可合同。基于此性质界定,GPL各方主体的法律风险则包括权利人权利无法行使或被侵害、义务人负担义务和违反GPL之法律责任三个维度。中国被誉为开源的下一个试验场,目前虽未产生因违反GPL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判例,但法律风险已端倪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