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协助抓捕型”立功是我国立功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构成立功不需要对行为人进行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协助抓捕型”立功中的其他协助抓捕行为,需要遵照体系解释的原则,将其他协助抓捕行为与法律明文规定的协助方式进行同类解释。抓捕的结果需要与行为人的协助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接电话“稳住”同案犯的行为并未达到“协助抓捕型”立功所要求达到的程度与确定性,与抓捕的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