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权与环境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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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因为环境问题已不再是一国个别问题,它已上升到国际性论坛,环境侵权与救济已被提上日程。法律有其滞后性,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因其固有的局限,尚不能有效解决环境侵权的问题,笔者拟就中国环境侵权的现状、救济及立法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救济;立法完善
  
  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日趋突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已被世界各国所关注。“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首次以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同时出项的形式,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该宣言明确宣布:‘人类既有权在足以保持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又负有为了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严肃责任’”?譹?訛。基于对环境危机的认识和环保运动的全球开展,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应运而生,成为了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而环境侵权的现状又驱使人们继续向法律寻求救济。
  
  一、关于环境权的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其内涵和外延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势必会引起学者们的争论。“保守的学者们认为:无须确立如此一个概念模糊的环境权,只要将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同时诉诸侵权行为理论的更新,就足以解决传统法律的缺陷。创新的学者们则认为:倘若按照保守者的观点,将传统法理作过度的扩展,不仅会破坏原有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还会因此以偏废全,造成更大的弊端。至于环境权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从科学上对环境品质与人类健康的函数作用关系的研究,算出各种环境标准,以此为法律保护范围的根据”?譺?訛。笔者赞同后种观点,认为不宜过度扩展传统法理,应当持有科学的发展观,结合环境学的相关知识来定义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二)环境权的性质
  “ 环境权是一种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权利、道义权利、应有权利、习惯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即内容丰富但也有局限性;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譻?訛。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权无可厚非地居于新型权之位,它可以弥补传统法律权利某些方面的缺陷,可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与我国推行的构建和谐社会相符,以环境权理论为依据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也可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环境权的内容
  关于环境权的内容之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环境权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三种不同说法:“一是认为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认为环境权不包括义务的内容;三是认为应普筑义务之堤,设定普遍义务促进环境权实现。”?譼?訛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环境权还要强调权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可将环境权按主体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公民的环境权,一是国家的环境管理权。
  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包括企业的环境权。从各国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公民环境权按照权利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环境资源利用权、公众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公众诉权”?譽?訛。
  在我国,为保护和完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公民应享有如下的环境权:
  1.公民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即利用环境资源权。
  2.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即环境参与权和知情权。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即公众诉权。
  关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权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为保护公民生活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国家代表公民从公法角度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这一点从宪法条文中可以体现,如宪法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譾?訛。
  
  二、关于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之概念研究
  什么是环境侵权?法学界至今尚无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很多,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人为活动,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对自然因素施加不良影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使广大区域的公众的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譿?訛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害就是“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以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讀?訛。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之事实。”?讁?訛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法确认其为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损害,法律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笔者比较赞同王明远博士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原因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的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輥?輮?訛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輥?輯?訛;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輥?輰?訛;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輥?輱?訛
  笔者认为,由于人为活动,或是环境污染或是生态破坏,造成环境侵害的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可以从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等来分析环境侵权的一般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特定性。传统侵权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而环境侵权则不然。在环境侵权中,“其受害人一般为缺乏资金、信息的普通民众,其加害人为具有科技优势、财力优势、人才优势的大工业企业”?輥?輲?訛。可能因为其经济实力或是社会地位而居于不平等阶层,因此侵权主体就具备了不平等性。任何人甚至是国家机关都有可能是环境侵权的加害人或是被害人,又体现了侵权主体的不特定性。
  2.对象的广泛性和客体的多样性。环境侵权的对象范围非常之广,而且侵害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完成,如工厂废水排放到河流中, 人们食用污染水或是水产品后会出现危害结果;用污染水流灌溉农田,造成土壤污染,农作物损毁。例子中,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损害,就体现了侵权客体的多样性。
  3.侵权行为的间接性及复杂性。上述已提到,环境侵害的结果不直接作用于客体,有一个侵害的过程,借助一定的环境因素,最后造成侵害事实,生成侵害结果,反映了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极具复杂性”?輥?輳?訛。因此,侵权行为的过程具有复杂性。
  4.侵权结果的未然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现状,不是因为几次人为破坏活动酿成的,而是人类在创造文明史的过程中点滴积累衍生的,具有过程性。因此,环境侵权的后果就具有了潜伏性和滞后性,行为时不见恶果,可能要等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发生。由于侵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得侵权结果具有了滞后性。
  
  三、环境侵权的救济
  
  (一)环境侵权救济的方式
  “侵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因而环境侵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学者一般认为,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用什么样的民事方式来救济?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救济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尽一致的,但归纳起来看,均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救济方式。前者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进行补偿救济;后者则是排除目前正在发生的和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来进行救济。
  (二)我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模式
  一旦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其有着多层次、多渠道的解决方法,如双方事人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仲裁机关裁决等,而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则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輥?輴?訛。我国民法则把侵权行为作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只要发生侵权行为,造成侵害结果的,就由法律来予以判决。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只要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推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环境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一方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及时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打击侵权加害人,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最终达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了法律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因此很多环境侵权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获得侵权救济,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传统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輥?輵?訛。
  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公民财产造成损失,而且是一种事后补偿,其结果往往不能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严重损失。排除妨害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恢复原状是要求加害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恢复为侵害前的状态,但对一些无法恢复的损失该怎么救济,由公共设施、公共建设造成的损失如何救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上存有一定的缺陷。
  (三)我国环境侵权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环境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森林法》、《水源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从目前来看,“我国环境侵权的基本原则是在宪法和民法的框架内确立的。《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该原则作为指导,《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保护环境的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严格规定”?輥?輶?訛。法的实施不是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事情,涉及到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如果哪一环节断开,必然会出现缝隙和漏洞,加之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就整体形成了法律制度的缺陷。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环境权、环境侵权的概念模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其概念范围以及围绕其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确定。环境侵权的概念也很朦胧,众说纷纭。有的学者甚至将其认为是环境学的范畴,而不归法学研究,因此一些学者从环境学角度探究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笔者认为这完全背离了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2.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存有问题。“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国家环境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公民环境权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从属地位,公民环境权在国家环境行政权中的渗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虽然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公众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公众诉权。但是,公民环境权的权利行使很大程度上来说是被动式的行使,而非主动地行使”?輥?輷?訛。正是这种法律地位状态,使公民的环境权无法真正实现,如国家掌握环境实情,不公开环境信息,环境是否被污染需要科技认证,而这些都被国家封闭,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就被剥夺了。
  3.环境侵权救济效率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途径主要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环境侵权案件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其他救济方式很少被采用,救济方式单一。而民事诉讼程序持续时间长,自然影响办案效率,对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来说,是浪费资源而无意义的。而“公共建设和公共设施所致环境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法请求国家赔偿”?輦?輮?訛。这些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为不利。
  
  四、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立法的完善
  
  针对上述缺陷,笔者提出一些自己认为的、我国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环境权入宪
  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应该在宪法上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环境权,发生环境侵权时只是通过立法保护主体某一方面的环境权利,或某一具体环境权利的间接方式,来体现对抽象的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所以应该先在法条中明文规定环境权和环境侵权的概念,为环境侵权立法提供法律依据、确立立法指导思想,让国家和公民行使环境权时有法可依,以此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对加快法治现代化的步伐有着深远意义。
  (二)完善公民环境权
  要让公民真正参与到环保运动中,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就必须做到权利落实到位。公民有权了解环境信息,更有权参与环境管理,在发生环境侵权时,还要保证有诉讼权。所以,应该在立法中完善公民环境权,比如要求国家环保机关建立透明的公报制度,向公民公开环境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环境现状。一旦发生环境侵权纠纷,可以及时通过有效途径予以解决,既便利弥补损失,又可以防患于未然。
  (三)救济途径多元化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环境侵权案件都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前已讲述了民事诉讼的不足,应该考虑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其实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很多,只是由于每种方式都有其缺陷,使得人们自然选择能够实际解决纠纷的方式。笔者认为,应该完善行政救济途径,还可以把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相结合,采取便民和效率原则,保证环境侵权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这对拯救侵权结果,防患于未然无疑是很好的选择。还可以考虑建立简易的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对提高救济效率也是很好的提议。
  (四)对环境损害进行填补。面对一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既要保证赔偿及时,也要保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治理。首先要从立法开始,以法律条文加以明确。比如明确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一体化;针对污染主体不确定或关闭时,应预先征收环境特别费、建立救济基金防患于未然等。如果是由于公共工程或建设造成的环境侵害,则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赔偿机制,对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给予有效的赔偿及治理。
  
  结语
  环境权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法律权利,是现代生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环境侵权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如何行使环境权、发生环境侵权纠纷如何救济,对我国而言,是对传统法律的创新,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将环境权入宪,完善环境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对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譹?訛参见包晴《浅论环境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01(71页)
  ?譺?訛参见贾雪池《论环境权》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601
  ?譻?訛参见闫顺强《论环境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3/21/292935.sh
  ?譼?訛参见张一粟《论环境权的内容要素》.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
  ?譽?訛参见李明柱《浅议公民环境权在实践中的缺陷》.江苏法制报(2008-12-17 第3版)
  ?譾?訛参见任效乾、王守信、张拥鹏、王荣祥编《环境保护及其法规》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5(63页)
  ?譿?訛参见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7-19页)。
  ?讀?訛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86页)。
  ?讁?訛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1-12页).
  ?輥?輮?訛参见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輥?輯?訛参见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7-90页。
  ?輥?輰?訛参见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4页。
  ?輥?輱?訛参见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5—19页。
  ?輥?輲?訛参见樊杏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6.8.10-12.北京)。
  ?輥?輳?訛参见王广恩《浅议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科教文汇.2008.08(中旬刊)。
  ?輥?輴?訛参见包晴《浅论环境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01。
  ?輥?輵?訛参见王宏彪著《环境侵权救济模式研究》,法制与社会.法律经纬版2008.01(下)。
  ?輥?輶?訛参见吕仁玲《论环境侵权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鲁东大学学报.2006年9月第23卷第3期。
  ?輥?輷?訛参见李明柱《浅议公民环境权在实践中的缺陷》.江苏法制报(2008-12-17 第3版)。
  ?輦?輮?訛参见闵中月《试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韶关学院学报.2005.7第26卷第7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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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蒋菲,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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