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交易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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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0年2月的一天,某汽贸公司派员来到王女士家中。说明来意后,王女士才知道,原来她的未满16岁的儿子小强瞒着父母订购了一辆轿车,汽贸公司人员此次是来协助办理购车贷款的。惊讶过后,王女士提出退车,但对方说购车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反悔。权衡再三,王女士只好同意了贷款购车。因为小强是未成年人,银行不能为他办理个人贷款,最后以王女士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车贷。但贷款后不久,王女士夫妇就双双下岗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拖欠多期贷款未还,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强购车时未征得父母同意,但是王女士事后未对购车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可以视为对小强交易行为的追认,购车合同依法生效,贷款合同亦合法有效。在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王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点评:这是一起有关未成年人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强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汽车,这样的交易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如果当时作为小强法定代理人的王女士拒绝对此交易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行为就自始无效,双方仅负互为返还义务,即汽贸公司返还定金,王女士返还汽车即可。但王女士既确认了儿子的购车行为,又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这就等同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故法院判令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是正确的。(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邮编:2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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